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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纳米比亚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我国的通知 (署办动植函〔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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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3 11:43:2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172
核心提示:2021年9月24日,纳米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该国奥姆沙蒂区(Omusati)的2个村庄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署办动植函〔2021〕23号
发布日期 2021-10-22 生效日期 2021-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4日,纳米比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该国奥姆沙蒂区(Omusati)的2个村庄发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纳米比亚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纳米比亚的牛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纳米比亚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纳米比亚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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