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信委、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
现将《湖南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湖南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程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业清洁生产工作,规范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改委、环保部《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第38号令)、工信部《工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和《工业清洁生产实施效果评估规范》(工信部节〔2015〕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责任
第一条 省经信委负责统筹和指导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推进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二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应积极引导本地区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开展审核计划征集、审核过程指导、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内容应包括: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审核取得的绩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征集计划
第四条 鼓励不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可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湖南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附表1)。
第六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确定本地区本年度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报送省经信委。
第七条 省经信委于每年3月统一发布年度全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
三、开展审核
第八条 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工业企业应在审核计划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启动审核,半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九条 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过程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 25973-2010)》,审核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技术规范(DB43/T 1129-2015)》要求。
第十条 具备本规程第十一条第2款及第3款条件的工业企业,可自行组织开展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审核能力的工业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审核。
第十一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2、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3、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 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4、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企业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绩效后,可向所在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附表2)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评估验收
第十三条 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估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估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依照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国家尚未公布清洁生产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应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相关工作人员及专家不得收受被评估验收企业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验收的专家组由3-5名熟悉行业、清洁生产及节能环保的专家组成。现场评估验收程序包括听取汇报、材料审查、现场核实、询问答辩、形成评估验收意见等,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汇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实施方案、取得的绩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持续清洁生产计划等;
2、专家组审查、核实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3、专家组考察企业生产现场,实地检查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包括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生产现场管理状况、工艺设备情况、能源资源监测计量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专家组询问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重点审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污染减排、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工业装备控制、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并核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5、专家组按照《湖南省工业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评分表》(附表3)进行评分,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附表4)。
第十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验收结果为不通过:
1、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未达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Ⅲ级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
2、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超限额;
3、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
4、未实施有针对性的中高费方案;
5、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污染事故;
6、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7、评估验收评分60分以下。
第十八条 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依据专家组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上报所在地市州或省直管试点县(市)经信部门,并附修改说明。
第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可于次年按程序重新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第二十条 各市州应制定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补贴或奖励政策,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委于每年年底向全社会公布当年度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并推荐纳入项目支持、金融支持“白名单”。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附表1-4.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