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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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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4 09:53:29  来源: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
发布单位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12 生效日期 2021-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省知识产权局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2日

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培育、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贵州省专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由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事项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省知识产权奖励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种类包括: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包括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奖励。

(二)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奖励。

第六条 对第五条规定的知识产权奖励的周期为: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按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执行。

(二)贵州省专利奖,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奖励,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确定。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的标准为: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金奖不超过2个,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不超过1个。

(五)贵州省专利银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各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银奖不超过6个,贵州省外观设计银奖不超过3个。

(六)贵州省专利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且每届评选名额贵州省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个、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不超过5个。

第八条 评奖办法: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奖励,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奖励决定办理奖励。

(二)贵州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组织评选。《贵州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三)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奖励,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文件办理奖励。

同一专利、商标,不能重复申报奖励。获得贵州省专利奖后申报中国专利奖的除外。

本省专利权人与省外专利权人共同获得中国专利奖的,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对本省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奖励经费在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

 地区: 贵州 
 标签: 知识产权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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