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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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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25 09:29:05  来源: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47
核心提示: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
发布单位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0-22 生效日期 2021-10-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现将《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附件:   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22日

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收购粮食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粮食收购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信息。

第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或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齐全,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表一份送达备案企业,一份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同时按季度向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统计表。

第六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八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辖区内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收购企业信用档案,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定期报告等情况的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收购企业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有权向收购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升备案管理“一网通办”能力,探索推进区域通办,加强政务服务宣传,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四川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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