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食盐专营领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规范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对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规范,制定了《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主要目的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696号令公布的新《食盐专营办法》,是盐业行政执法的基础性法规,对于打破食盐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政府定价、释放市场活力等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有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各级盐业主管部门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以及对违法事实的情节认定都存在一定差异,出现了执法尺度把握不统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保证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要依据
这次制定出台的食盐专营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基准,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食盐专营办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规,通过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相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内容和尺度划分等做法,结合我省盐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研判给予何种处罚裁量的原则,统筹各方面情况进行了研究和规范。
三、主要内容
按照我厅行政权力清单涉及盐业行政处罚3项权力,对《食盐专营办法》中8项罚则的原则性规定,按情节程度分别设置了从轻、一般、从重三种违法情节,对相应的违法表现分别制定了具体处罚基准。
一是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运用。从遵循原则、适用条件、覆盖范围、程序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各种违法情节的具体解释。分别对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明确解释,确保依法处罚、过罚相当、合情合理。
三是制定了不同档次处罚基准。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除法定不予处罚情形外,分别按从轻、一般、从重档次,制定不同幅度的处罚措施。
四是统一了处罚金额的计算方法。确定了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倍数)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倍数)前30%、30%—70%、70%至最高罚款金额三个计算档次,设定了基数,统一了公式,保证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罚款金额统一,幅度一致。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