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9-04-29 16:17:06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1074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发布日期 2009-04-29 生效日期 2009-04-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现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为了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编制本指南。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形式评审。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
 
    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二、评审程序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评审准备。成立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落实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将应急预案及有关资料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
 
    (二)组织评审。评审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生产经营规模小、人员少的单位,可以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三)修订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四)批准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评审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评审。
 
    (一)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完整性。具备《导则》所规定的各项要素。
 
    (三)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四)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六)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七)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可参照本指南。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4.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
 
    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