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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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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29 16:16:12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98
核心提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发布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闽市监规〔2021〕5号
发布日期 2021-09-23 生效日期 2021-09-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2-08-23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解读: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的政策解读
废止依据: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2〕4 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制定《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指初次被发现《清单》中所列单一序号内的违法行为。“初次”的认定方式:通过查询监管执法检查记录台账、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行政处罚公示平台等方式,确定当事人此前未发生过清单所列单项违法行为的,即可认定为“初次”。

二、对于《清单》所列事项,立案前经核查确认符合不予处罚条件事实清楚的,经监管或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可以不予立案;经核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予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应当及时将不予处罚(含不予立案)的相关信息录入有关执法办案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依法做好书式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五、《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就执行《清单》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年版).doc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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