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8 09:12:17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743
核心提示: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是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反复征求地市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并组织实施。

一、背景依据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必要库存,是强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研究通过的《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地方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由省级政府制定”。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明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和相关激励约束机制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出台《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对粮食安全管理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我省地方政府储备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情况

为加快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推动形成地方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互相促进、协同运作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起草制定好《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省发改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度重视,广泛开展了专题调研,多次专题研究,参考吸收兄弟省份做法基础上数易其稿。起草期间,多次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的意见,所提意见基本采纳。

三、主要内容

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全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依法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一)五条基本原则

一是属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根据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科学确定本级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是明确范围。年主营粮食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粮食加工企业,依法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三是规模合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确定。

四是渐进到位。统筹安排进度,用三年时间分步推进。2021年底前,由各地先行择优确定企业建立部分社会责任储备,考虑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沿海销区,购粮人口和粮食加工企业相对较多的实际,按不低于500吨原粮,其他设区市按不低于300吨原粮建立,品种为稻谷或小麦及其成品粮。至2023年底前,全省社会责任储备总量达到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3日平均加工量的规模。

五是依法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于企业,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应急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承担粮食市场调节、保供稳价等应急任务。

(二)三个方面责任

企业对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一是加强仓储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严禁虚报、瞒报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和变更储存库点。

二是强化质量管控。社会责任储备的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加工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社会责任储备,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

三是自主经营轮换。社会责任储备不设轮换架空期,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自主轮换,确保品质新鲜,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三)三个方面激励措施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1.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引粮入闽”奖励资金、企业加工生产线技改升级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2.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代储各级政府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促进粮食流通的优惠政策时给予重点安排。

(四)五种约束行为

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核定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

2.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社会责任储备等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3.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

4.拒不执行、擅自改变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指令、命令。

5.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拒不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库存。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