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27 05:51:38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190
核心提示: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中智双方商定于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2021年3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中智双方商定于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并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对方海关AEO提供“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等4项便利措施;同时,明确AEO编码的填报规则和程序,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及时知悉中智AEO互认情况和互认便利措施,在与智利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充分享受两国海关AEO互认便利,降低相关贸易成本。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 企业信用 认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