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十三五”时期我省市场主体保持平稳增长,但市场发育不足,市场主体总量偏少、结构不优、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突出,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企业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例较低,“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较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牢“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以全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重塑云南支柱产业新优势、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加快数字化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为重点,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激励创业创新,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高税收高利润企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为要,数量质量并重。树牢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实现市场主体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
——坚持产业引领,强化精准施策。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和市场规律,坚定不移兴产业、强企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完善产业支持政策,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统筹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市场主体培育壮大。
——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使准入更便捷、监管更有效、服务更高效,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公平竞争,促进平等发展。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现平等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努力实现市场主体倍增。
——市场主体多起来。到2025年,全省市场主体数量达到614万户、年均增长11.0%,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30户;全省企业数量实现倍增,达到155万家、年均增长14.9%,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到33家。
——市场主体大起来。到2025年,全省“四上”企业数量达到2.58万家、年均增长11.2%,力争实现倍增。大力扶持“链主”企业,积极推进延链补链强链,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壮大。
——市场主体活起来。到2025年,全省市场主体活跃度达到70%;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比例超过50%;新增市场主体提供就业岗位800万个左右。
——市场主体强起来。到2025年,全省企业在上榜世界500强上取得突破、更多企业上榜中国500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倍增”行动计划,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万家;有效注册商标拥有量超过60万件,“三品一标”农产品达到8000个。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行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持续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开办部门协同机制,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等事项“一网通办”,精简银行开户程序,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在发放实体证照同时,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等,便利企业网上办事。落实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全面推广“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落实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延长生命周期。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一部手机办事通”办理。有序推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围绕“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严格执行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分行业分领域清理规范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扩大部门和地区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大力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动态调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再造投资审批流程,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多规合一”、“多表合一”、“多审合一”、“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严格落实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是未列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坚决清理“红顶中介”。加大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滇中新区改革赋权力度,实现省级经济管理事权“应放尽放”。不断优化升级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一部手机办事通”,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入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提升财税金融服务水平。加大产业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实施精准投放,引导激励各地、有关部门进一步整合资源倾斜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健全完善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制度,建立健全从政策发布、申报审核到结果公开的网上全流程办理机制。进一步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流程和手续,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申报,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掌上办理。推动省级征信平台建设,迭代升级“一部手机云企贷”等企业服务平台功能,推动“信易贷”平台上线运行,强化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有效增信。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费让利。实施金融服务民营企业“一对一”、“面对面”等融资协调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实施小微企业简易开户服务,鼓励引导银行机构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账户服务费用。积极搭建银政企协作机制,建立市场主体贷款便捷通道,鼓励引导信贷资金支持市场主体培育。(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要素保障。统筹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与产业布局、新增指标与优化原有指标、产业园区优化提升与重点项目供地保障,有效解决项目土地供给不足问题。支持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增加容积率,对其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有条件的州、市开展试点,探索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标准体系,先行开展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产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企业利用自有的存量和闲置土地、厂房、仓库等改造升级传统工业,发展先进制造、生产性和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可实行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组织开展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多个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和优化配置,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用工。推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向市场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全面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水电气网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云南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支持创业创新。加强惠企政策归口汇总,提高惠企政策清单更新频次,让企业及时了解、平等享受惠企政策。加强企业帮办服务,完善云南投资促进和企业服务平台,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加大第三方服务专业公司培育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大“贷免扶补”创业担保政策扶持,畅通部门、高校、园区、企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共享渠道,健全技能、场地、项目、资金等多环节政策链条,培育和优化创业创新平台,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性高质量创业服务。支持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定,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自主开发评价规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开展领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准入准营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健全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动态调整《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依法查处利用行政资源违规设立项目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政策等行为。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等领域收费,全面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合理收费,禁止互联网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收取不公平的高价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市场隐形壁垒,清理取消对企业跨区域经营不合理限制和企业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切实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抽查、考核、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和第三方审查评估机制。全面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领域监管、信用监管,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价格、内部治理、经营模式等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法律服务。依法依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鼓励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依托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及时处理市场主体维权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效益,聚焦延链补链强链,借力新一轮“央企入滇”,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产业层次高、创新能力强、与我省产业契合度好的旗舰型产业项目。完善重点招商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建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月度调度、动态跟踪推进督办工作机制。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配套一个推进组、一个工作方案、一套优惠政策”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链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引进落地过程中的问题。对来滇投资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各地、有关部门提供从项目对接洽谈到落地开工的全流程服务。(牵头部门:省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健全完善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机制。进一步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深入落实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在尊重市场主体意愿的前提下主动加强与市场主体的沟通,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完善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定期听取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来滇企业的反映和诉求,找准制约市场主体培育发展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依法依规帮助解决。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营商环境综合服务功能,常态化设置营商环境问卷调查和投诉举报专窗,做好问卷调查、投诉举报、交办处理、结果反馈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市场主体24小时常态化监督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科协、贸促会云南省分会、省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狠抓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培育壮大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坚持“大产业+新主体+新平台”发展思路,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积极争创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林业示范区。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培育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业,推动形成一批绿色化、标准化、数字化农业生产、加工、服务企业。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创建一批国家级农村创业创新示范园区(基地),持续推进省级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优化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省农业企业达到14.2万家、年均增长15.3%,其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达到9000家、年均增长15.2%。(牵头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壮大工业企业。加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项目、企业、人才、技术在产业园区落地,资金、土地指标、电力保障等要素向产业园区倾斜,着力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为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做大做强园区经济。围绕“五个万亿级、八个千亿级”产业,因地制宜以主导产业为核心构建产业链,打造产业群。紧扣绿色铝材、绿色硅材、绿色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食品与特色消费品等重点产业,依托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比较优势等,组织、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实施产业发展“双百”工程,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带动作用,支持绿色铝材、绿色硅材、绿色食品等重大项目和国有工业大型骨干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培育引进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配套企业,推动形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企业,扶持引进一批低能耗、高附加值工业企业,加快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形成特色鲜明、配套完善、生态良好的产业集群和企业集群。以工业互联网为重点,加快产业互联网建设,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重点产业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等融合应用,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坚持“以资源引企业、以市场换产业、以应用促发展”,吸引一流企业到我省多点布局建设信创产业基地。实施工业企业成长工程,完善工业企业成长升规常态化支持政策,加快项目投产纳规,持续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培育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培育更多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企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到2025年,全省工业企业达9.8万家、年均增长14.0%,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7500家、年均增长11.0%。(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培育壮大建筑业企业。加快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美丽县城建设、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和“互联互通”、铁路“补网提速”、民航“强基拓线”、水运“提级延伸”、水网基础设施建设、滇中引水等重大工程,依托重大工程形成一批大项目,依托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建筑施工企业,配套发展一批装修装饰、安装、监理咨询、设计等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推动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落户云南,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入滇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加大对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省际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到省外、国外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承揽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燃气下乡等项目建设。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到2025年,全省建筑业企业达到15.1万家、年均增长14.3%,其中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达到6100家、年均增长11.0%。(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培育壮大商贸企业。深化扩大内需政策,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改善消费环境,促进实体零售业创新转型、跨界融合发展。落实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措施,实施培育新型消费行动计划,加快农村吃穿住用行等传统消费提质扩容,培育壮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企业,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积极搭建电商孵化平台,引入知名电商企业落地云南,推动本土企业联动发展,大力孵化电商市场主体。加强限额以下商贸企业跟踪培育,强化资金、项目等资源支持,确保达限企业及时纳入统计。加快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开放型经济平台建设,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完善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在我省口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注册落地,大力推动服务贸易出口,加快培育外贸外资市场主体。到2025年,全省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达到53.6万家、年均增长14.8%,其中: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达到9000家、年均增长11.5%;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达到3600家。(牵头部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培育壮大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加快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着力打造一批货物运输、仓储物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大力推进昆明、大理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以省级重点物流产业园为载体,以滇中城市群为核心,以沿边地区、滇西北、滇东南、滇东北为重点,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打造物流产业集群。强化国家邮政主干网络建设,持续推进快递“两进一出”工程,加快推动邮政快递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金融机构设立有关政策落实力度,大力引进内外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支持银行设立专营机构。依法依规稳妥发展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典当、保理等金融服务企业。紧紧抓住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重大工程,提升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培育一批品牌物业服务业企业,推动形成一批城市更新、智慧社区运营、住房租赁等领域服务业企业。推进会展业转型升级,促进展会“双线”创新发展,培育一批服务水平高、专业优势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会展企业和特色会展企业。充分挖掘全省文化旅游资源潜力,推动民族文化等与创意设计、现代时尚、数字技术等融合发展,做精做优做特专业型骨干文旅企业和中小微文旅企业,培育一批新型文化企业、文创企业、智慧旅游创新企业。积极引进康养服务品牌落地,建设集体育训练比赛、健身康体、体育旅游等为一体的国际一流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培育新型体育和体育康养服务业企业。加快养老、托育、家政等家庭服务业发展,培育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网络化的家庭服务业企业。到2025年,全省服务业企业达到62.3万家、年均增长15.2%,其中,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达到40.9万家、年均增长15.2%;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200家、年均增长11.0%。(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培育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完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政策体系,培育更多“小巨人”企业。设立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聚焦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和融资体系建设。强化中小企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作用,落实落地稳增长有关政策措施,优化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持续推动减税降费、减租降息、普惠金融等纾困惠企政策直达基层、直接惠及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用工等方面突出问题。落实“个转企”优惠政策,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到2025年,全省中小企业达到142.6万家、年均增长15.2%,个体工商户达到453.2万户、年均增长10.0%。(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跟踪掌握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有关具体问题。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扛起狠抓落实的责任,知责担责、知重负重,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按下市场主体培育“快进键”,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工作。
(二)制定配套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场主体培育牵头部门,以及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国家政策、发展现状、未来目标,细化工作安排,于本意见印发2周内制定出台市场主体培育计划;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制定具体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于本意见印发1个月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套措施印发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强化考核监测。省政府办公厅要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将市场主体培育推进情况作为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省政府督查室要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定期跟踪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强化工作调度。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作用和培育市场主体的重要意义,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政策措施,做好政策措施宣传解读,扩大知晓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要及时总结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中可推广复制的典型经验,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云南省市场主体培育主要目标任务分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