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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安发〔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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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9 03:30:20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浏览次数:568
核心提示: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安发〔2013〕32号
发布日期 2013-11-29 生效日期 2013-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近年来,涉氨制冷企业液氨泄漏事故多发,教训十分深刻。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造成121人死亡;8月31日,上海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液氨管道发生泄漏,造成15人死亡、25人受伤。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防液氨泄漏、爆炸、火灾、中毒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我省涉氨制冷企业数量多、分布广,有许多液氨冷库使用时间长,建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基础资料不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氨制冷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依法做好涉氨制冷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氨制冷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维修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商务等部门负责所属行业内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涉氨制冷企业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涉氨制冷企业规划审批和房屋建筑、施工许可、拆除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涉氨制冷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氨制冷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涉氨制冷企业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安全技术档案等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涉氨制冷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涉氨制冷系统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冷库及制冷系统应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应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库区及氨制冷机房和设备间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应急通道保持畅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氨制冷机房贮氨器上方应设置水喷淋系统。在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压力容器、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区域、关键操作部位等应设置安全标识。作业现场应配置空气呼吸器、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涉及液氨制冷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液氨使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企业应建立健全液氨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严格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采取明查与暗访、专项整治与“打非治违”相结合等方式,彻查安全隐患。对相关证照不全的、停产整顿未验收达标擅自恢复生产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依法取缔关闭。对其他存在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涉氨制冷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对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涉氨制冷企业,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原则上不得新上涉氨制冷企业。对新上涉氨制冷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不留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1月28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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