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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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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进一步构建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灵活高效、运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生猪猪肉市场调控能力方面的重要政策作用,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生猪生产相对稳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发布单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21〕330号
发布日期 2021-09-09 生效日期 2021-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猪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 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7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调控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进一步构建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灵活高效、运作规范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生猪猪肉市场调控能力方面的重要政策作用,合理平滑“猪周期”波动,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影响,合理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保障生猪生产相对稳定、猪肉市场有效供给和价格总体平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省市(州)之间、部门之间、政企之间等协同联动,落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执行效率,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平急兼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平时调节和应急调控功能,合理设置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规模,创新储备吞吐方式,平时灵活调节市场周期波动,急时快速有效满足应急调控需要。

坚持精准高效。科学选择监测预警指标,不断丰富完善逆周期调控手段,注重预调早调微调,提升储备调节能力,合理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不断提升政策效能。

坚持目标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兼顾生产与消费、猪肉与替代品、当前与长远,围绕储备调节目标,不断优化机制设计和操作执行。

二、监测预警

完善生猪行业和猪肉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增强科学性和预见性,为发挥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和市场引导作用提供基础支撑。

(一)监测分析。强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多维度、智能化的监测分析系统,提升准确性和实效性。统筹考虑生猪产业关键环节及繁育周期,完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重点跟踪分析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以及成都、绵阳、南充、宜宾、达州5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等指标变化情况。其中,猪粮比价采用四川省价格监测局监测统计的每周全省平均生猪出场价格与批发市场二等玉米平均批发价格的比值,对应生猪生产盈亏平衡点的猪粮比价约为7∶1;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采用农业农村厅定点监测的规模猪场月度同比及环比变化率数据;5市精瘦肉(主要指去皮去骨去油脂的纯瘦肉)平均零售价格采用四川省价格监测局监测的5市每周主要超市、集贸市场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作要求,适时将生猪养殖成本收益指数纳入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二)信息发布。省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发布每周生猪出场价格、仔猪价格、猪粮比价、猪料比价等信息;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在门户网站定期发布生猪存栏出栏、能繁母猪存栏、猪肉产量等信息;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时发布涉猪政策等信息,引导市场主体自主调节生产经营决策,主动适应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统计、自然资源、银保监等部门定期互通有关涉猪量价、政策、用地、疫情等信息,为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走势分析研判奠定坚实基础。

(三)预警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会商,确认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口径,在门户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引导养殖户平稳有序减栏或扩产,避免恐慌性集中出栏或非理性过度补栏,防止生产供应和价格大起大落。省级层面将猪粮比价、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以及成都、绵阳、南充、宜宾、达州5市精瘦肉平均零售价格作为预警指标,任一指标达到设定条件即视为进入对应的预警区间和级别(详见下表)。

 

预警

区间

预警指标

预警级别

猪粮比

能繁母猪存栏量

5市精瘦肉

零售价格

过度下跌情形

<6:1

三级预警

连续3周处于5:1~6:1

单月同比降幅达5%,或连续3月累计降幅在5%~10%

二级预警

<5:1

单月同比降幅达10%,或连续3月累计降幅超过10%

一级预警

过度上涨情形

>9:1

三级预警

连续2周处于10:1~12:1

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在30%~40%

二级预警

>12:1

当周平均价同比涨幅超过40%

一级预警

三、储备调节

保有一定数量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根据不同预警情形,省、市(州)两级应及时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和储备投放等响应措施。

(一)常规储备。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省、市(州)政府应分别建立政府猪肉常规储备。常规储备中设置一定规模的发挥保底作用的应急储备,专项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省级严格按照“落实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原则建立一定规模常规储备(含应急储备),储备品类按照省级储备冻猪肉有关办法规定执行,逐步探索活体存储等方式;市(州)级常规储备按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天2两、3天消费量安排,确保各市(州)有一定的储备规模,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应适当增加规模。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牛羊肉储备制度,并比照猪肉储备规模执行。

(二)价格过度下跌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大范围恐慌性出栏、生猪和猪肉价格大幅下跌时,实施临时储备收储,以有效“托市”。

1.启动条件。三级预警发布时,暂不启动临时储备收储;二级预警发布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及时会商,提出临时储备收储计划建议报省政府;一级预警发布或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西南区域内任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临时储备收储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启动临时储备收储计划建议(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市(州)级启动临时储备收储参照执行。

2.收储规模。省级临时储备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市(州)级临时储备规模由地方有关部门研究报市(州)政府批准。

(三)价格过度上涨情形下的储备响应。当生猪及猪肉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明显上涨时,投放政府猪肉储备,及时增加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分两种情形设置启动条件:

1.在市场周期性波动情形下,过度上涨二级预警发布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及时会商,提出政府储备肉投放计划建议(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报省政府批准后,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一级预警发布时加大投放力度,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争取中央储备肉投放。

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风险等特殊情形,提高价格涨幅容忍度,发布一级预警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及时会商,提出政府储备肉在重点时段集中投放计划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商务厅牵头组织实施。

各市(州)参照上述条件,研究确定政府储备投放规模并组织实施。

四、政策协同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生猪猪肉供给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政府猪肉储备调节与其他政策措施协同联动,做好生猪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一)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压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将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纳入我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农业农村厅牵头定期组织绩效评估。对地方猪肉储备调节工作开展情况,相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督导。

(二)提升生产自给能力。认真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银保监等部门通过增加预算内投资、保障生猪产业用地需求、强化信贷和保险政策落实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合理安排生产,调优生产力布局和结构,推进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增强市场抗风险能力,促进生猪猪肉市场供求基本均衡,夯实保供稳价基础。

(三)健全冷链物流体系。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城区冷藏配送中心,提高冷链物流服务效率和质量。鼓励通过建立储备库,或确定可租用的社会库点,进一步增强政府储备猪肉常规调节和应急调控能力。

(四)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饲料安全、生猪疫病防控及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机制;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处理疫情;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查处等方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以及散布涨价信息、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猪肉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五、组织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运转良好。

(一)加强部门会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开展生猪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会商会议,分析生猪猪肉市场价格形势,合理确定或调整政府猪肉常规储备规模,确定预警发布相关事宜,议定储备响应有关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生猪猪肉市场调控措施。重大事项及时请示同级人民政府。商务厅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省级政府猪肉储备管理工作,地方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级政府猪肉储备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本调控预案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根据国家要求和市场形势变化,及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修订完善。

(二)强化各级联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政府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统筹指导。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非洲猪瘟疫情分区防控机制划定的区域设置,加强与西南区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省沟通协商,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监测数据共享、预警指标和预警区域衔接、统一收储启动、重大事项会商等工作。

(三)保障相关经费。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应负担的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省级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地方政府猪肉储备相关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各市(州)参照本调控预案,研究制定建立健全本地区猪肉储备调节机制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实施层级、监测预警、储备规模、储备模式、资金来源等具体安排,精准高效组织收储和投放工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效能,促进当地生猪猪肉市场供需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相关工作方案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报备。

本调控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原《四川省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川发改价格〔2016〕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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