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1〕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管发〔2021〕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9-01 16:58:47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54
核心提示: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管发〔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生效日期 2021-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法规解读: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政策解读
图解《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加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语解释)本通知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不适用本通知。

二、(收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以下简称“非居民单位”)是缴费主体,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是收费主体。

三、(生活垃圾排放登记)非居民单位应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向所在地街道(乡镇)进行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定期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就餐规模、厨余垃圾产生量等)。

四、(服务合同签订)非居民单位应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运输单位应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简称“处理单位”)签订处理服务合同。运输服务合同主要明确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垃圾运输地点和时间、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处理服务合同主要明确处理量、收费标准、缴费和结算方式、运输和处理质量要求等事项。运输单位要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运输服务合同和处理服务合同签订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制定。

五、(运输服务提供)各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分区域统筹运输和处理,非居民单位应在属地街道(乡镇)指导协调下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连锁企业可以由集团总部与各服务区域运输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各区运输单位名录及其服务区域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六、(收集运输责任划分)非居民单位承担垃圾桶购置维护、桶车交接前的运桶等前端收集责任,运输单位承担垃圾运输责任。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非居民单位可委托运输单位或其他专业服务单位负责前端收集,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

对于特色餐饮街区、商业综合体等情形,由非居民单位直接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或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与运输单位统一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的,收费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楼宇物业单位)可统一负责厨余垃圾前端收集,所需费用与非居民单位协商确定。

七、(定价范围)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处理环节费用。

八、(垃圾计量方式)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重量计量收费,为简便易行,也可按照收集容器容积计量收费。采用收集容器容积折算重量的,折算参考标准为0.9吨/立方米,其中120升标准容器折算重量0.11吨。

九、(收费结算)非居民单位按照厨余垃圾运输量和政府定价,向运输单位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费结算方式,可先按照往年运输量预收费用,再按照实际运输量“多退少补”或结转到下一年度。

十、(实施步骤)自2021年9月30日起,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统一实行计量收费。自2022年9月30日起,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行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执行,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定额管理)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以历史产生量为基础,综合考虑餐饮类型、就餐规模、垃圾减量目标等因素核定。产生量定额作为执行差别化收费的依据,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核定一次。

十二、(垃圾运输环节称重计量)运输单位应按照要求为运输车辆加装计量称重和卫星定位等配套设备,为服务区域内的非居民单位提供身份识别标识的安装和维护服务,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电子联单(包括时间地点、非居民单位及代码、称重量、分类质量、现场拍照、车辆等信息),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非居民单位应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和身份识别标识整洁完好。

运输单位应落实厨余垃圾运输联单制度,在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前以联单为基础做好计量统计工作。

十三、(垃圾处理环节称重计量)运输单位应将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至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处理设施应具备车牌识别和双向称重功能,处理单位应将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单位每次的运输车辆、垃圾量、时间等信息形成电子联单,相关数据实时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运输和处理环节联单数据,除接入各区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外,还应接入街道(乡镇)排放登记信息系统,并实时上传市级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真实可信、不可篡改、来源可追溯。非居民单位和运输单位能够查询确认其厨余垃圾日运输量。运输单位与处理单位应做好环卫运输记录单的确认、保存备查。

十四、(分类质量判定)非居民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垃圾分类,运输单位应对厨余垃圾的分类质量进行检查,判定合格后方可收运。

十五、(源头减量)非居民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推动“光盘行动”,减少“舌尖上的浪费”,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积极推广应用厨余垃圾控水控杂设备,具备条件的可在属地环卫主管部门指导下安装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备,有效减少厨余垃圾排放量。按照国家及本市水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要求,非居民单位应将产生的污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十六、(示范带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所需分类、减量和处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十七、(收费分配和资金统筹)各区应对辖区运输和处理单位的运营成本等情况进行监审,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在运输、处理环节的利益分配机制,将厨余垃圾处理费按监审成本比例或政府采购协议价格比例在运输、处理环节进行合理分配,做好资金保障。运输单位应建立收费专用账户或与区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收费共管专用账户,独立核算,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十八、(考核机制)各区应对辖区运输和处理单位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收费率、运输和处理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贴挂钩。

十九、(部门职责)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统筹组织管理,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统筹,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清分机制;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排放登记规定和各类非法倾倒、收集、运输厨余垃圾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和计量违法行为。

二十、(行业自律)各级环卫、餐饮等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服务作用,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指导运输和处理单位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非居民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和减量。

二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非居民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京政容发〔2013〕95号)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地区: 北京 
 标签: 资源化 浪费 计量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9)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8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