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抓紧抓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与从业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餐饮业复苏发展,按照《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新冠肺炎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20〕22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餐饮服务业在保障民生、增加就业、拉动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餐饮服务业复苏,提振餐饮市场消费,对全省扩大内需,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畅通内循环、全面促进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群防群控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防控举措、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指导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防控责任。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疫情防控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176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冠肺炎十条常态化防控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200号)要求,动态调整和完善餐饮服务疫情防控标准和措施。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各方疫情防控责任
各市(州)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应急预案》(黔府办发电〔2020〕165号)要求,坚持精准施策、有序防控的工作原则,明确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各项支持举措的落实,及时跟进工作进度,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健康检测和人员防护,做实做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为促进消费回补和升级创造良好条件。
三、落实主体责任,确保餐饮服务各环节疫情防控
督促指导省内餐饮服务单位按照《贵州省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员工管理,加强食品采购加工监管、提升环境卫生水平,做好顾客消费服务。
(一)切实加强餐饮服务经营环节疫情防控
1.营业前做好口罩、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设置应急处置区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在餐厅(馆)入口处,增加体温测量设备,所有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方可进入。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杜绝带病上岗,工作时戴口罩,穿戴工作服、帽和手套,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服帽的整洁干净,加强手卫生,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等,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后,弃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时,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2.经营场所要加强通风换气。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做好收银台、电梯、公共卫生间等公用设备设施和门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洗手间应通风良好,洗手设备正常运行,配备洗手液(或肥皂);有条件时建议在收银台配备免洗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施。加强餐(饮)具的清洁消毒,重复使用的餐(饮)具应“一客一用一消毒”。在用餐场所张贴公告和疫情防控知识海报,加强健康知识宣传。
3.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要分开储存、分开加工;烹饪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严禁采购、宰杀、烹饪、售卖野生动物或生病禽畜。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外出采购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原料供应商选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和加工用具的清洗要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密切关注原料供货商所在地疫情变化情况,如原料供应商有员工确诊,根据相关防控规定对已采购原料封存待查。
4.当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出现新冠肺炎病例时,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场所进行消毒,同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二)加强餐饮消费环节的疫情防控
1.低风险地区消费者进店需进行体温监测,在餐厅可不戴口罩。
2.鼓励建立预约就餐制度,合理安排顾客到店时间,提倡非接触点餐、结账;对于合餐顾客,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或“一人一公筷公勺”服务,公筷公勺应采用不同颜色、材质或突出标识等醒目的方式进行区分;鼓励提供密封包装的牙签;有条件的餐饮要积极推广分餐制,提倡就餐时间不超过两小时。
3.用于顾客自取或外卖的餐食,应采用密封方式盛放,提倡每份餐食使用自制或订制的专用食安封签或一次性使用的封闭外包装,防止运送过程污染餐食。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9日
(联系人:郭倩,联系方式:88665133,225278542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