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的通知 (豫药监妆〔2021〕134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的通知 (豫药监妆〔2021〕13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7 08:48:12  来源: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26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提高河南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河南省药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药监妆〔2021〕134号
发布日期 2021-08-25 生效日期 2021-08-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提高我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省药监局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25日

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

十 要

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

设施配置要合理,经营行为要规范。

购入产品要合法,进货来源要可溯。

经营产品要合格,广告宣传要真实。

信息公开要主动,责任落实要到位。

十 不

一、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二、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

三、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四、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

五、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

六、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八、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不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

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中 “十要”具体要求

一是主体资质要合规。化妆品经营(含使用,下同)者各种证照齐全,资质完备,并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是规章制度要健全。应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不良反应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所属分店应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三是设施配置要合理。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柜台、货架齐备,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卫生。

四是经营行为要规范。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化妆品放心消费安全常识及查询化妆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公众对化妆品经营秩序基本满意。

五是购入产品要合法。购入化妆品能够提供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六是进货来源要可溯。建立购进台账并如实记录,所经营的化妆品能够提供合法购进渠道凭证,实现购进来源可追溯。

七是销售产品要合格。所经营(含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每个独立包装分别标注使用期限,且均未超过使用期限。

八是广告宣传要真实。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不存在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等问题。普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宣传具有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功效。店内宣传材料不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虚假或夸大宣传问题。

九是信息公开要主动。在经营场所建立公告栏(宣传栏),公示证照信息,公开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哨点的联系方式等。美容美发等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展示其经营使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方便消费者查阅化妆品标签的全部信息。

十是责任落实要到位。在公告栏(宣传栏)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设置化妆品相关消费提示、经营行为规范、科普普法信息等。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主动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积极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履行化妆品协助召回等义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927)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