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各职业病诊断机构,市预防医学会: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宣传,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充分认识修订《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健康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宣传贯彻措施,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和要求执行到位。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在作出职业病诊断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附件1)和《办法》规定的备案材料;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按《办法》规定,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部门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2),变更相关备案信息。
二、结合工作实际,设立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办法》的规定,职业病鉴定施行两级鉴定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我市存在职业病诊断机构(现有6家: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天津海滨人民医院)的区卫生健康委,要指定建立区级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办理职业病鉴定收费资质,承担初级职业病鉴定工作;市预防医学会受市卫生健康委委托,承担市级再次职业病鉴定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更新。以上工作年底前完成。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评估,组织开展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市预防医学会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病鉴定医师培训。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进一步加强辖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监管,不断提升职业病诊断、鉴定效率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定期检查、年底考核等办法加大对诊断、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