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 号)的要求,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裁量结果统一。2020年第7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是依照2020年以前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应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的行政处罚权责清单确定的。本《基准》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实行同步动态调整。
二、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6版)》(黔环通〔2016〕221号)同时废止。
三、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反馈。
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
2.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