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1〕94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府办函〔2021〕9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4 09:53:22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7
核心提示: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发布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清府办函〔2021〕94号
发布日期 2021-08-20 生效日期 2021-08-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一并抓好落实。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清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的要求确定。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并公布的在全国、全省范围内适用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市级行政机关要在2021年9月17日前明确并公布本部门实施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2021年9月30日前明确并公布本单位实施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需结合上述时间节点同步将公布情况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适用情形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要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由实施单位制定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要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的效力和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要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电子证照原则上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通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采取电子证照归档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

市级行政机关务必在2021年9月17日前完成工作规程、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参照市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需结合对应时间节点同步将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公开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国家、省行政机关制定了在一定范围内统一适用的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告知承诺书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可以在相应范围内直接执行,也可以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单位工作规程或办事指南。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通过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

(四)加强信息核查

市级行政机关要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省有关行政机关暂未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确定核查办法的,市级相应的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核查办法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办理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得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粤政易、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各行政机关要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现阶段相关数据不完整或者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可建立部门间协查机制,商请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

市、县(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信用监管,积极开展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亲自谋划部署、研究推动工作。

我市建立由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本级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积极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各地各部门定期整理证明事项信息共享需求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部门需求对接省电子证照系统、省大数据门户,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三)加强学习培训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工作的学习和指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工作要求。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清远建设考评、依法行政考评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为统筹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讯联络表》(详见附件3)通过清远市粤政易协同办公平台报送至市司法局,并于2021年12月27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2.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参考样式)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讯联络表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行政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身份证□军官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其他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1.居民户口本,证明申请人符合……

2.XX资格证,证明申请人具备……

3.XXX证明,证明申请人不存在……的情况

4.XXXXX,证明……

(二)证明用途

办理:(行政事项名称)

(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XX条例》第X条第X款第X项、第X项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如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户口本  □XX资格证  □XX证明

(三)本人(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人(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 (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证明事项信息协查函(参考样式)

XXX部门:

我单位办理的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因 (比如:现有条件无法实现在线核查) ,请你单位协助对以下申请人关于  (证明事项名称)  的情况进行核查:

1.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持有XX证书:

□是,现行有效(复印件附后)

□否,未获得该证书

□证书已失效

2.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是否存在……情况:

□是,情况属实

□否,实际情况为:

□相关情况无法查实

3.XXX,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由于该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时限为     工作日,请尽快协助我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并在     日内函复我单位为盼。

附件3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讯联络表

单位名称(盖章):

类别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分管

领导

       

联络员

       

 地区: 清远市 
 标签: 保险 市场主体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0)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2)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