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安委办〔2015〕10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安委办〔2015〕10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5-12-16 01:16:48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浏览次数:378
核心提示:公示内容及期限:(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内容及期限: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单位地址、许可证有效起始时间、许可证有效截止时间、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公示期为3年。(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及期限:企业名称、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决定文书号、作出处罚的机构、处罚日期。公示期为5年。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安委办〔2015〕104号
发布日期 2015-12-16 生效日期 2016-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及实施办法报我办备案。

联系人:林文元,联系电话兼传真:0591-87660831,邮箱:fjsajjsc@163.com。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80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示原则

按照“谁许可、谁处罚、谁公示、谁负责”和“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分级分行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向全社会开放查询,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查到。

二、公示时间及范围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要求7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到信用福建进行公示(“七日双公示”)。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公示内容及期限

(一)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内容及期限: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范围、单位地址、许可证有效起始时间、许可证有效截止时间、发证日期、发证机关。公示期为3年。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及期限:企业名称、处罚名称、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决定文书号、作出处罚的机构、处罚日期。公示期为5年。

四、任务分工

(一)列入“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和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电子商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环境保护、教育管理、公务员诚信和法院审务公开”信用体系建设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按“分级分行业”自行负责公示。

(二)未列入信用体系建设12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可实现“七日双公示”制度的,按“分级分行业”自行负责公示;不能实现“七日双公示”制度的,由同级安监部门负责,并在相关行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认)。

(三)行政许可“下放”、“委托”的,由承接部门自行负责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安办要指定安监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指定具体内设机构承担日常公示事务,统筹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工作。同时,要建立安监部门内部各相关机构和执法机构以及本级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承担具体工作落实。

(二)按时推进公示工作。公示工作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级政府将把公示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2016年第二季度开始,国家和省里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通报。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落实。

(三)情况变化应及时变更公示。公示期间,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需变更公示信息的,相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制作标注信息,并在系统中以醒目方式公示。出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被撤消、吊销、注销或行政处罚被撤消等情况,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变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办法。

抄送:省政府信用办,省安监局机关相关处室,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信息中心。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86)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