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落实我区“落实责任、强基固本、依法治安”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深入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自治区安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家安监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4〕17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等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四、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由旗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包括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宣传、督促及动态监管,以及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的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发证等工作。
旗县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乡镇安监站的作用,可以将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下放到乡镇安监站,分级分类启动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以内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二)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六、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可以与小微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办法由各盟市安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七、考评方式及程序。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取自评、申请、审查、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办法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如所在地安监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评创建(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的旗县级安监部门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2)。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三)审查:为简化程序,将评审与审查程序合并,地方安监部门可以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审查。
1.可以委托标准化评审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安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抽查。
2.可以组织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审查。
3.可以直接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审查。
(四)公告:地方安监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小微企业的达标不再细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
(五)颁发证书和牌匾:经公告的企业,由地方安监部门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证书样式见附件4,牌匾样式见附件5)。
八、在小微企业标准化的审查过程中,要对申请企业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审查。
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九、“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
十、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审查公告的安监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的称号:
(一)申请材料严重不真实、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证书有效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六)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条件的。
十一、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证书的企业,视为未进行标准化达标,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开展自评及达标工作。
十二、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证书企业的日常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发现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的,要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小微企业”称号。
十四、各盟市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办法》。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