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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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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4-24 14:57:5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建立健全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9〕19号
发布日期 2019-04-24 生效日期 2019-04-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3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会商

4.4预警发布

4.5预警变更

4.6预警解除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5.2省级响应措施

5.3市、县(市、区)响应措施

5.4响应级别调整

5.5响应终止

6  区域应急联动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8.2资金保障

8.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9  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9.2责任落实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9.4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市级和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政府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1.1省指挥部组成。

省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省指挥部成员。

2.1.2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2.1.3省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为省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协调工作;组织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根据省指挥部授权,负责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

(2)省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3)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指导优化省内电力运行调度,做好省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

(4)省经信厅:负责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

(5)省教育厅: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省公安厅:指导各地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7)省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省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8)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应急行动方案;会同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

(9)省建设厅: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2)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督促各地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省广电局: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5)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省通信管理局: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网络保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必须服从省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2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当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

3 应急准备

3.1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市、县(市、区)应当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各市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各市、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3.2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各市、县(市、区)应当指导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应急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3.3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地应自行核算应急减排比例,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3.4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市、县(市、区)必须将应急减排措施层层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分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对涉及民生保障、污染治理水平国内领先、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免于执行应急停产措施,实施最大比例限产。对量大面广的产业聚集地,可按片划分,采取区域性轮流停产措施。

4 监测与预警

4.1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有关规范,省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对未来7天(16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

4.2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各地应当按照本预案的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执行,结合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3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提出预警建议。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省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预警发布。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经监测预测,省内3个以上连片的设区城市均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以上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省级相应级别预警。省级红色预警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审核批准后发布;省级橙色预警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省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省级预警发布后,有关应急响应城市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应急响应城市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警。

4.5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前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的,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

4.6预警解除。

监测预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5.2省级响应措施。

省级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专项应急行动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5.2.1省级Ⅱ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加强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2.2省级Ⅰ级响应措施。

(1)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有关市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省(市)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增加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与会商,会同相关市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4)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5.3市、县(市、区)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3.1 市、县(市、区)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2 市、县(市、区)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必要时可停课;

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对工业企业有计划地实施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对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3.3 市、县(市、区)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应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进一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停产或限产(降低负荷);

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加强交通管制,进一步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5.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  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周边省(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省(市)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或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市政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市要将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各市应急组织机构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上报省指挥部。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8.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8.4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9  预案管理

9.1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2责任落实。

省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3预案管理与修订。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报上一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2.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3.重点行业应急减排参考措施

附件1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架构图
浙江9

附件2

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浙江2

附件3

重点行业应急减排参考措施

一、石化企业

调整运行装置的加工量,降低生产负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停产加工量较小、处于工艺流程末端的装置,确保装置启停等非正常工况下的废气完全收集并高效处理;根据装置加工量降低水平,降低原料及产品的装卸及存储量,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增加对装置动静密封点、储罐、废水收集、处理和储存设施的巡检频次。

二、化工企业

生产设备停产,并加强各类罐体的密闭;按生产线数量或设备台数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工业涂装企业

涂装和烘干工序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对涂装和烘干工序,按生产线数量或涂装工位/设备数量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合成革企业

干法、湿法生产线和后整理生产线停产,集聚区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生产线数量限产;限制开展原辅材料稀释、搅拌;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收集、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原辅材料密闭以及污水处理站废气的收集、处理。

五、纺织印染企业

印花、热定型、涂层工序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生产线数量或设备数量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

橡胶密炼机和硫化机、塑料成型机停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按橡胶密炼机和硫化机、塑料成型机运行台数限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七、包装印刷企业

印刷机、胶装机、覆膜机等设备停产或按设备台数限产,产业集群可按企业数量轮流停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加强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八、钢铁企业

烧结、球团等工序停产或限产;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和料场保湿抑尘;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增加厂区道路保洁频次。

九、水泥企业

错峰生产或停产;水泥粉磨站停产;加强料场扬尘管控;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增加厂区道路保洁频次。

十、玻璃企业

提高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加强料场保湿抑尘,减少物料装卸;减少运输车辆进出厂频次。

   浙政办发〔2019〕19号

 地区: 浙江 
 标签: 预警 预防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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