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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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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15 14:51:3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07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规〔2020〕36号
发布日期 2021-03-15 生效日期 2021-03-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4.2 响应措施

4.3 信息公开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5 应急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物资装备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预案培训

7.3 预案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实施

8 名词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应急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沙尘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市(地)政府(行署)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省政府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响应。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省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市(地)政府(行署)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地)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县(市、区)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一厂(企)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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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负责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即转为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任副总指挥。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省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有关省、市的联络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等。

2.2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省工信厅: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措施。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省财政厅:负责重污染天气省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空气质量监测,会同省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省住建厅: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督促各地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和露天烧烤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和固化压块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省商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省公安厅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省国资委:联系所监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省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期间,指导和督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管。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地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电力公司: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全省发用电平衡工作。

2.3 市(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市(地)政府(行署)参照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

2.4 专家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建议。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省生态环境厅和省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空气质量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和气候气象特征的不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更严格的预警启动条件,降低启动门槛。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当预测某个市(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省环境监测部门与省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必要时专家组参与会商,经会商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形成预测预报结果及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及省政府。省指挥部办公室形成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形成环境空气质量变化预测专报发送至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市(地)政府(行署)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接到省指挥部办公室发送的预警通知后,市(地)政府(行署)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2)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经会商认为需要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预警解除信息由各市(地)发布。

3.2.3 区域应急联动

省环境监测部门与省气象部门、市(地)生态环境部门与气象部门分别开展日常会商。预测到即将发生区域重污染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环境监测部门、省气象部门、相关城市监测部门、气象部门、专家组等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确定达到预警条件后,统一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区域预警信息后,各市(地)需按统一要求开展同步应对,落实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的减排措施。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开展现场督导调研。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预警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市(地)政府(行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性的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应急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高级别应急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强制性减排措施应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状况,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制定具体的减排措施,明确管理实施流程,做到“一厂(企)一策”。

各市(地)全社会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建议或要求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4)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5)建议严重污染情况下,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5)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减排措施: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以下指标有选择地进行限行:机动车用途、车牌号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行驶时间、行驶区域等。

(2)工业减排措施

①建立并定期修订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措施、停产启动条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②发布预警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通知并督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减排措施。

③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限排工业企业的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依法整治未按强制性规定执行的排污企业。

(3)防止扬尘措施

①加强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②施工扬尘控制: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要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作业;要求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要求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等。

③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

④堆场扬尘控制: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明确工业企业各类煤、渣、焦、沙石等物料堆放要求;

此外,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 信息公开

应急响应城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4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地)政府(行署)应当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措施执行的程序和方式,尤其是明确启动应急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等,并明确监督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部门和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省指挥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4.5 应急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 总结评估

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各市(地)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指挥部办公室。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优先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优先保障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通信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5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省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 预案演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各级政府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预案演练工作。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24号)同时废止。

8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时的天气情况。

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沙尘暴: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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