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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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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11 05:35:03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810
核心提示: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22 生效日期 2021-07-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2日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畜牧养殖大县和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全覆盖,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内养殖场等全面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

(一)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畜牧养殖大县,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市、区),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毗邻县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定期向所在县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对本地区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畜禽养殖规模变化的,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统筹考虑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024年底前,寻甸县、石林县、麒麟区、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区、宣威市、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腾冲市、镇雄县、凤庆县、云县、永德县、禄丰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丘北县等畜牧养殖大县全面建成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覆盖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未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

2025年底前,畜牧养殖大县及全省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全面建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覆盖辖区重点养殖区域及屠宰场(点)的处理体系。

(三)建设动物饲养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2024年底前,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区相关场所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新建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必须同步建设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各州(市)于每年2月25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支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三)完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技术指导,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文件: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2日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科学布局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努力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动物疫病有效防控、畜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5年,畜牧养殖大县和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基本形成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全覆盖,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区域内养殖场等全面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以生猪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升,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死角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

(一)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对畜牧养殖大县,要支持社会资本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散养户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市、区),要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毗邻县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定期向所在县或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对本地区生猪等畜禽养殖发展较快,畜禽养殖规模变化的,要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统筹考虑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2024年底前,寻甸县、石林县、麒麟区、陆良县、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沾益区、宣威市、隆阳区、施甸县、昌宁县、腾冲市、镇雄县、凤庆县、云县、永德县、禄丰市、弥勒市、建水县、石屏县、丘北县等畜牧养殖大县全面建成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覆盖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二)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以乡(镇、街道)、村为单位,依托垃圾集中收集点等合理设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建立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为中心的集中收集体系,由专人统一收集运送到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区域性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未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县(市、区),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在本行政辖区内合理布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暂存体系。

2025年底前,畜牧养殖大县及全省牛、羊、禽等养殖密集区域全面建成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站点覆盖辖区重点养殖区域及屠宰场(点)的处理体系。

(三)建设动物饲养场等无害化处理设施。2024年底前,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可以覆盖的县区相关场所全面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新建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等必须同步建设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逐级分解抓好责任落实。要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纳入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各州(市)于每年2月25日前将农业农村、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二)加大投入,建立完善配套政策保障机制。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资金保障,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加大对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财政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无害化处理场、运输工具和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按规定整合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等项目资金,支持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配套收集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发展改革部门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

(三)完善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要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查处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四)技术指导,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按照“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无害化处理场的选址、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处理技术工艺、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进行技术指导。确保病死畜禽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开展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培训,引进和推广高效、环保、节能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技术方法,提高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

(五)宣传培训,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建设。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媒体等新闻媒介,采取印发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相关文件:

   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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