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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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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4 16:55:0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3
核心提示: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部署要求,在今年4月份自贸试验区实施89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基础上,经与省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反复协商,拟由自贸试验区再实施省级权力事项48项、省级公共服务事项39项、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6项(共123项),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形成《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根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部署要求,在今年4月份自贸试验区实施89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基础上,经与省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反复协商,拟由自贸试验区再实施省级权力事项48项、省级公共服务事项39项、实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改革事项36项(共123项),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形成《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特别清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一、《决定》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是专门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清单体系,坚持“赋权增服提效”一体推进,建立包括省级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便利化事项3类以及其他拓展事项(3+N)为主体构架的特别清单,推进实施“自贸一单通”。目前,已建立包括上述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便利化事项3类共212项的特别清单,3个片区全部承接实施。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拓展完善包括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清单事项,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建设。

(一)紧扣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提高赋权事项含金量。坚持“应放尽放”,凡是片区有需求和有承接能力的,除法律法规等规定不能赋权的以外,全部下放给自贸试验区。比如,围绕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策源地建设,赋予片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等管理事项,以激发片区科技创新活力;围绕对外经贸合作便捷服务,赋予片区“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等管理事项,以提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便利化水平。

(二)紧扣全生命周期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协同性。坚持“全链条赋权”,针对委托下放的各类权力事项,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管理服务,配套下放公共服务事项,做到全生命周期在片区范围内即可办结。如针对“拍卖业务许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初审”等权力事项,将“拍卖行业经营许可证换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等关联配套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下放由自贸试验区实施。

(三)紧扣为市场主体降本减负,提高中介服务便利化水平。坚持“提质增效”,围绕降低市场主体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实行中介服务事项便利化改革。本次重点实施“四减三优一转”改革。“四减”:一是减事项,部分中介服务事项在片区范围内直接取消,无需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减环节,中介服务涉及多个环节或多项材料的,予以压减;三是减时间,对专业性强、耗时长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快速审批,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四是减费用,在片区范围内降低收费标准。“三优”:一是优化中介服务活动的人才和要素支撑。比如,向片区开放省级专家库或数据信息等;二是优化中介服务活动的专业指引。比如,编制详细的技术规范或示范文本等;三是优化中介服务活动的全程咨询。比如,公开行政机关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等。“一转”即将原必须付费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中介服务,转为可自行办理,减轻企业负担。

二、《决定》的落实措施

(一)充分认识特别清单的重要作用。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是坚持“赋权增服提效”一体推进,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为核心,专门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清单体系。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推进实施“自贸一单通”,是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以及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完善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符合自贸试验区特点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释放自贸试验区自主决策、制度创新、探索实践的空间和活力。

(二)积极稳妥做好清单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省有关部门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的责任主体,要主动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沟通对接,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片区了解掌握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并建立相应容错纠错机制,确保相关事项在自贸试验区正常运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是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承接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督促市直相关部门和片区主动与省有关部门对接,加强咨询沟通,全面做好承接工作。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省有关部门与自贸试验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和承接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原实施部门办理。

(三)加强协调配合推进清单落地生效。省自贸办加强督促协调,推动省有关部门与自贸试验区无缝衔接,确保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移交承接及时到位。省数据资源局(省政务服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调整系统端口和权限,指导片区做好相关事项进驻政务窗口工作,细化办事指南,优化办理流程,落实便利化措施,确保事项在片区内顺畅办理。省政府督查室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事项落地落实。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清单扩容提质增效。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和片区需求,按照“赋权增服提效”一体推进的要求,动态调整和充实完善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充分发挥清单制度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的全流程基础性作用,为自贸试验区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参照《安徽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省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即时动态与年度集中”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从2022年起,每年6月底前公布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年度版本。

 地区: 安徽
 标签: 规划 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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