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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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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02 16:33:33  来源: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4484
核心提示: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8-02 生效日期 2021-08-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吴祖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条例实施十年以来,我省动物防疫社会需求和客观实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主体、具体防疫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完善,亟需通过《条例》修订进行回应和体现。二是我省的动物防疫工作在疫病净化、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需经修订升格优化为制度性规定。三是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如动物防疫体系和能力建设、人畜共患病防控、大类等宠物防疫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加强。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省农业农村厅党组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今年初就对《条例》修订进行专题部署安排,明确工作方案,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起草专班,推进修订工作有序开展。起草专班在认真研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搜集相关省市动物防疫地方立法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现行条例,先后赴武汉、宜昌等多地调研;在形成《条例》初稿后又向国家、省、市、县相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前后收集意见300多条,吸纳采用约200条。在此基础上,我按要求组织完成专家评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形成条例的修订送审稿,报省政府转省司法厅审修,最终形成《条例》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

三、总体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条例》按照“小切口”的修订思路,以贯彻落实上位法为遵循,以体现我省动物防疫地方特色和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为核心,通过细化相关条款,着力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操作性问题。

(二)工作方针。将原有方针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吸收我省羊布病净化的成功经验,完善了动物防疫净化、消灭的有关条文(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等)。

(三)责任体系。通过具体条文的修改,夯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防疫主体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责任明确的动物防疫工作机制(第三条)。

(四)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之间的纵向职责分配(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同级政府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职责分配(第十七条)。

(五)重点防制度设计。一是社会化服务。在总则部分增加了专门条款为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第九条)。二是信息化建设。增加动物防疫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等相应内容(第十五条)。三是区域化管理。设置专门条款对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进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四是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强制免疫义务进行了细化(第十三条);通过规定抽检、督促整改和强制免疫效果评估等措施压实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五是犬只防疫。对犬只防疫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犬只免疫的责任主体、具体程序及免疫信息档案的管理等(第二十四条)。六是无害化处理。对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委托处理具体情形、相关具体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七是动物运输监督管理。对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监管和运输主体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八是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有效衔接《生物安全法》对相关实验室主体生物安全及实验活动进行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主体的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六)法律责任设置。针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部分禁止性规定,在《条例》第八章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动物防疫法》或其他法律中已有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的,不再重复设置罚则。

 地区: 湖北 
 标签: 委托 草案 动物防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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