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要求,推进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在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和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规【2017】22号)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与实施
市市场监管委为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与年度申报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根据需要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开展资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作为资助项目单位自主依照本办法申报标准化资助项目,并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要求执行。
《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标准化资助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二)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在保留原有的有关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基础上,调整增加了对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单位奖项、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及举办国际标准化会议、中国标准被国外相关引用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六类资助项目内容。
标准制修订资助项目中,强调了对主导制修订标准的资助;对地方标准资助部分仅保留制修订京津冀协同地方标准资助,体现支持瞄向高水平;也区别了相应标准制定与修订的资助,即原则修订减半。
对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条件均给予相应明确说明。也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档次资助标准。
(三)资助方式
明确了资助实施是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并是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本着更好地发挥资助政策和资金效能,保证资助覆盖面原则,明确了对每年度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不超过5项。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等。
(四)项目申报及资助资金拨付
市市场监管委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
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请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对通过审核的,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五)资助资金使用及管理
明确了资助项目单位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求,明确了资助项目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执行的要求。
也提出了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的要求。
(六)监督管理
明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不予资助的情形。
明确了资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的要求。资助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
明确了要接受对资助资金、资助项目单位相关监督和检查的要求。强调了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对项目申报中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追回已获资助、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等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有关内容
提出了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可参照的内容表述。
相关链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