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7号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目前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化妆品第二大消费市场,我国的化妆品已经出口到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
2.请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体现了哪些新的监管理念。
答:一是风险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特殊的化妆品和风险较高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于普通的化妆品和一般风险的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条例》新增加的风险监测与评价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等,均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是社会共治。社会共治是多年来化妆品监管的亮点。《条例》着力于构建企业主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设立了监管信息的公开、企业功效宣称依据强制公开、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有奖举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治等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和机制,这样比较有利于形成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
三是全程治理。《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在上市前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在注册备案前充分开展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确认没有安全问题时才能够注册和备案,并公布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在生产环节,要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并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也强化了在委托生产的管理时要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经营环节,要求化妆品的经营者要履行进货查验、贮存运输的义务,避免在经营环节出现安全性问题。同时,也针对现在的电子商务平台、集中交易场所等经营环节、重点领域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此外,《条例》也设立了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产品召回、安全再评估等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全程治理的理念。
3.请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制度。
答:《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化妆品监管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成果,确立了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制度、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制度、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制度、标准管理制度、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制度、标签管理制度、广告管理制度、贮存运输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电商平台销售管理制度、召回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抽样检验制度、补充检验制度、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紧急控制管理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风险信息交流制度、安全再评估制度、信用档案制度、责任约谈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30余项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既有主体管理制度,也有行为管理制度;既有过程管理制度,也有结果管理制度。
4.请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如何体现“四个最严”。
答:为保障公众健康,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条例》一是细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有过必有罚、过罚相当。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大幅提高罚款数额。三是增加“处罚到人”规定,《条例》增加了 “处罚到人”的规定。《条例》有7个条文在规定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规定了对自然人的“财产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5.请问如何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答:一是要面向领导干部抓学习。着重抓好各地分管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化妆品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面向从业人员抓教育。要以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重点抓好宣传培训,使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法定义务,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三是要面向执法人员抓培训。采取集中学习、在线学习、以案说法、现场答疑等多种形式,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四是要面向社会公众抓宣传。要开展送《条例》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的“六进”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把宣传《条例》与普及健康常识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对国产化妆品的信心,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