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8 08:29:10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4
核心提示:市检测院对监测对象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对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27 生效日期 2021-07-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菜篮子基地各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市菜篮子基地监测管理,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 7号)有关规定,经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程序,我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进行监测,请各菜篮子基地经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邱小姐,0755-83070530;

市检测院联系人:向小姐,13760426118。

特此通知。
   1.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名单.docx
   2.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docx
   3.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评分表.docx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

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深圳市菜篮子基地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菜篮子基地稳定市场供应和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 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检测院)开展2021年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

一、监测周期

动态监测以年度为周期。

二、监测对象

除2021年新认定的基地外,其他已认定基地均纳入年度监测对象名单。

三、监测方式及内容

市检测院对监测对象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实行跟踪管理,及时对市菜篮子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及方式主要包括:

(一)日常监测。核实基地的组织管理、质量安全、环境条件、基础设施、产品贮运等方面是否持续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市菜篮子基地认定条件的要求。对监测中发现不符合项的,基地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基地环境及产品抽样检验。市检测院对基地生产环境和主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总数不少于2个。基地生产环境包括基地的水质、土壤等。主营产品为供深最多的前五种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监测机构应及时告知被抽检基地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基地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三)技术服务。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基地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开展基地标准化生产、可追溯体系建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档案管理。建立市菜篮子基地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地名单、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数量、质量抽检等基本情况。

四、监督指导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处负责统筹开展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监测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海洋渔业局渔业处)、市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处、市市场监管局各辖区局(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分别对水产基地(见附件2附表1)、畜禽蛋奶基地(见附件2附表2)、辖区内的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见附件2附表3)加强监督指导,并各安排一名熟悉业务的负责同志参与监测工作。

五、数据收集及情况上报

市检测院每季度收集各基地提交的监测情况以及不符合项整改报告,汇总后向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监测工作进度及基地情况。年度监测任务完成后,提交市菜篮子基地年度监测报告。

六、结果处理

监测实行量化评分制,得分60分以上(含本数)为合格。监测结果合格的,继续保有市菜篮子基地资格。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市菜篮子基地资格,交回标志牌,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继续使用“深圳市菜篮子基地”标志、标识或字样。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监测结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