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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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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23 17:02:11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260
核心提示:近期,河南等省份持续强降雨,郑州等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畜禽养殖圈舍严重损毁,灾后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扎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大灾之后有大疫”。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23 生效日期 2021-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近期,河南等省份持续强降雨,郑州等部分地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畜禽养殖圈舍严重损毁,灾后动物疫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扎实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大灾之后有大疫”。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我局制定了《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规范落实好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灾后消毒、紧急免疫等各项灾后动物防疫措施。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张 昱

联系电话:010-59191739

传  真:010-59192861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1年7月23日

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技术指南

因特大暴雨、台风等引发的洪涝灾害,容易导致土壤中的病原微生物暴露,出现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漂浮腐烂、畜禽在应激条件下免疫力下降等问题,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发生和传播风险明显增大。为科学有效做好洪涝灾害灾后动物防疫工作,应着力强化八方面防控措施,防止“大灾之后有大疫”。

一、强化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及时打捞收集死亡畜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及时打捞收集因灾死亡畜禽尸体。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排查力度和频次,核实处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二)加强死亡畜禽运输管理。死亡畜禽运输车辆应防水、防渗、耐腐蚀、易清洗消毒。运输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经过人口聚居区、畜禽养殖密集区。应建立运输台账,妥善保存运输记录信息。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因灾死亡畜禽。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处理,优先采用化制等方法,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用深埋法处理。采用深埋法的,要严格按照规范合理选址、规范操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环境。

二、强化清洗消毒和媒介消杀

(一)加强关键场所预防性消毒。对畜禽圈舍、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运输车辆、用具等,全面开展预防性消毒。根据疫病发生风险制定消毒方案,确定消毒范围和对象,选择消毒效果可靠、操作简便、对人畜安全、对环境污染小的消毒药品和方法。

(二)增加消毒频次。每周对养殖圈舍(可带畜禽)消毒3—4次,每周至少开展两次环境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对发生疫情和检出阳性的区域,应增加消毒频次,并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估。

(三)严格无害化处理环节清洗消毒。对死亡畜禽发现、收集、处理等场所和运输工具,科学规范开展清洗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应在每次处理活动结束后,对污区环境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输车辆驶离养殖场、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前,应封闭车厢,并对车轮、车厢外部、工具及作业环境进行消毒。

(四)加强媒介生物的控制和消杀。在虫媒疫病易发区域,对养殖场及周围环境喷洒杀虫剂。对蚊蝇幼虫的孳生场所,及时清除积水或填土覆盖,也可使用控制蚊蝇幼虫的杀虫剂。加强养殖场户防鼠措施,及时修补破损围墙,使用高效灭鼠剂;投放毒饵后,及时搜寻和无害化处理死鼠。

三、强化监测预警

(一)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重点监测受灾地区、疫源地等高风险区的畜禽,增加监测频次。对死亡畜禽采样送检,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二)加强重点病种监测。加强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炭疽、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监测,及时分析研判受灾地区动物疫病发生和发展态势。对血吸虫病疫区,要疏通沟渠排水,防止钉螺滋生。严禁灾后立即到滨湖草洲放牧耕牛,必要时投喂吡喹酮驱虫。

四、强化紧急免疫

(一)组织做好紧急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要根据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及养殖场周边疫情情况,及时强化免疫。对其他畜禽传染病,要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对曾发生炭疽、猪链球菌病、乙型脑炎的地区,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防性免疫接种范围。

(二)规范疫苗管理使用。组织做好紧急免疫疫苗的调运和发放,确保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规定条件。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动物实施接种,减少接种动物因高热、高湿等环境出现应激反应。

五、强化检疫监管

(一)严格畜禽及其产品检疫。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畜禽移动和产品流通,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二)强化执法监管。严把屠宰和无害化处理关口,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维护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六、强化养殖生产管理

(一)做好养殖场区清理。及时清理畜禽养殖场周围环境、污物、杂物等,疏通场区排水通道,排出场内积水。修复加固破损畜禽圈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尽快将畜禽转移至干燥、安全地带。加强养殖场畜禽粪污管理,避免畜禽粪污溢流。

(二)加强畜禽饲养管理。保持养殖场卫生,及时清理粪便,做好圈舍通风。保证营养丰富的饲料和清洁饮水供给,可在饮水中加入复合维生素,增强畜禽抵抗力。饲料储存间要通风换气,防止霉变。商品畜禽达到出栏体重标准的,要尽快出栏,合理降低饲养密度。对应激情况下容易发生的细菌性疾病,可进行药物预防。

(三)有序恢复生产。指导受灾畜禽养殖场户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七、强化应急准备

(一)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盘点检查辖区内动物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手套等物资储备情况,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加强运输车辆、冷库、冰箱、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转。

(二)加强应急值守。加强应急力量配备,严格落实重大动物疫情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出现突发状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八、强化宣传和人员防护

(一)加强灾后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推送灾情预警、疫情信息和灾后动物防疫知识,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评估养殖场防涝能力,制定畜禽转移等应急预案。

(二)做好人员防护。从事免疫、清污、消毒以及死亡畜禽收集、运输、处理的人员,应知悉防护要求,作业时应正确穿戴防护服、口罩、手套、护目镜、水靴等防护用具。对一次性防护用品,回收销毁;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做好消毒处理。处理疑似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畜禽时,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相关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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