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152号),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现将2021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监督抽查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做好全过程记录。在制订本辖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将国家和省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部纳入。
(二)各地在完成随机抽查任务的同时,应当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完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更新。要及时完成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市、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要积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地要组织贯彻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粤市监〔2020〕91号)要求,对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发起部门的抽查事项,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联合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做好资料共享、资料互通工作,确保抽查检查顺利完成。
三、严格落实国家随机抽查任务
(一)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卫生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二)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各地在经费分配上要按照实际工作分配检测经费。所有的涉水产品和除广州、深圳以外地市的第一、二类消毒产品的检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省级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专业任务涉及的检测工作由被抽检单位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安排抽检后及时将结果反馈省卫生监督所相对应的专业联系人(省级抽检任务清单另发)。
四、注重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与同级疾控中心开展的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相结合,指导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整合工作资源,完善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下达的公共卫生监督和相关监测工作。
(四)各地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准确填报检查信息,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请将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和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于7月20日前报省卫生监督所,由省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报委综合监督处。
(三)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1年7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向委综合监督处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情况报告中应提供本文监督检查内容第(七)项“回头看”的检查情况,以及提供按公共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分类别的子报告作为附件,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
我委将适时对各地进行调研,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委综合监督处或者各专业联系人联系。
综合监督处联系人:钟芸,联系电话:020-83824719;
信息系统联系人:杨恒才,联系电话:020-34451062。
附件: 1.2021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3.2021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