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效益,推动我市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渝府发〔2021〕6号),按照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用于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财政部、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商务区域协调发展等事项,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突出重点、示范引领、聚焦创新、绩效导向的原则,支持的项目应当经过研究和论证,符合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等按照《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2020〕7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支持范围+具体事项”管理,每年度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确定具体的支持事项。对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不需要组织项目申报的事项,由市商务委拟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等出台的产业规划、政策措施及相关规定,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消费促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中央商务区、商圈、步行街、商业街区等商业设施建设,促进夜间经济发展,完善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引导商业业态调整和流通主体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培育大中小微商务企业,发展消费品牌首店经济,促进汽车(含二手车)消费,支持绿色消费,举办各类促消费活动等。
(二)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优化商品交易市场布局和功能,引导大宗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推进农村商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商对接、农商互联,做好产销对接,开展消费帮扶,搞活农产品流通,推动蚕桑丝绸产业发展。
(三)市场流通。推动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商务物流标准化体系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发展电商物流,完善商务领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促进流通技术应用、行业科技进步和现代化发展,支持再生资源(含报废汽车、旧货等)体系完整性和先进性建设,引导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现代供应链应用与创新,搞好商务领域生态环保等。
(四)运行调节。开展商务领域统计监测和综合运行分析,调查分析商品供求状况、价格信息,进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建设完善国内贸易市场调控体系,推进实施“菜篮子”工程,落实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食品、用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肉类、食糖、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市场调节,完善仓储、运输、销售等保供设施设备、投放网络体系建设,提升重要保供企业应急保供能力,做好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重要商品保供应急等。
(五)服务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国家及行业标准,健全完善生活性服务行业标准和分等定级标准,开展规范培训和组织宣传推广,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规范、集聚、转型、创新发展,引导生活性服务行业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推动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商务行业优质服务和城市社区商业优化发展,支持“老字号”发展与保护等。
(六)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各行业电子商务扩大应用(含农村电商发展),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配送、支付、技术、认证等配套行业发展,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商务工作,引导电商集群发展,开展示范试点创建等。
(七)会展业发展。组织实施境内外大型经贸展览活动,支持主办或承办自办展、引进展、外出参展等会展经贸交流活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撬动社会资本促进会展业发展,鼓励市场主体加强会展活动的市场化运作。开展会展推广工作,指导和支持品牌展会发展,建立会展经济指标统计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优化会展行业环境等。
(八)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开展商贸领域招商引资,吸引境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企业总部,促进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在渝地区总部功能完善等。
(九)商贸公共服务。支持商贸服务业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推进商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评选行业品牌,推动交流合作,开展商务宣传,促进产业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工具,促进商贸服务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
(十)其他支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类型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适用不同的支出标准:
(一)奖励类项目。
1. 招商引资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根据其经济贡献、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资金、落户年限等情况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不超过500万元/个。
2. 示范(试点)创建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示范(试点)创建项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市委、市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100万元/个;由市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商务领域示范(试点)创建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个。
3. 主体培育项目。对符合商务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导向,完成设定商务发展指标的生产经营主体择优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其中,完成市委、市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设定商务发展指标的,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个;完成市级主管部门设定商务发展指标的,支出标准不超过30万元/个。
4. 鼓励销售项目。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鼓励、支持销售的产品,根据市级财政可承受能力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支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5%。
(二)补助类项目。
5. 建设投资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建设投资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市场主导投资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的40%;政府主导投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出标准。
6. 保供应急项目。对承储企业储备重要生活物资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食糖、应急物资、蔬菜储备支出标准不超过当年产品价值的10%;猪肉储备支出标准以280元/吨.月为基数,根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浮动比率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支出标准的10%。
7. 会展活动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务会展活动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出标准;以市级主管部门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支出标准不超过300万元/个;对其它单位主办、市级主管部门支持的政府主导商务会展活动,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100万元/个。对市场化运营会展活动,支出标准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8. 统计监测项目。对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商务统计监测工作按实际工作量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行业类别支出标准不超过50万元/年。样本企业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125元/次,节假日(应急)统计监测数据汇总报送支出标准不超过1万元/次,数据定期汇总发布支出标准不超过4万元/期,行业年度发展报告支出标准不超过3万元/个。
9. 公共服务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中,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100%;由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项目,支出标准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属于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
10. 商贸服务业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商贸服务业企业(项目)贷款给予专项资金贴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以当年度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每企每年最高贴息200万元。
(四)其他类。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又不能适用以上支出标准的事项,可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有关文件(含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中明确的支出标准,或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项目承办主体在申报项目时应提交未享受同类资金支持的承诺,市商务委、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
第九条 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事项,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负责。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其他支持对象。
第十条 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对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对采取项目申报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事项,除按保密规定、上级部门要求等不予公开的外,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包括支持事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主体、申报流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清单、经办部门和咨询服务方式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信息,包括支持事项名称、申报单位名称、支持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7天。
(四)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投诉举报人信息不公开)。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等依据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和市商务委下达的项目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原定计划组织实施的,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项目调整。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将绩效指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市商务委审核后将绩效指标与项目计划同步批复下达。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自评。市和区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实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其使用效果和预算执行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区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市本级列支的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区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作责任:
(一)市和区县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资金使用主体存在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应责任,并将相关失信信息推送至重庆市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区县包括我市各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等,商务主管部门包括商务、茧丝绸等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进口商品分销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渝商务〔2017〕869号)、《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2018〕330号)、《重庆市茧丝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8号)、《重庆市商贸流通统计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48号)、《重庆市商务系统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0号)、《重庆市城市共同配送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7号)、《重庆市促消费活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60号)、《重庆市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渝商务发〔2019〕17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保供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渝商务发〔2018〕53号)及其补充通知(渝商务〔2020〕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