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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安委办[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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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3 08:45:10  来源: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182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一次修正,第80号第二次修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一次修正,第80号第二次修正)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沪应急行规〔2020〕2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69号)等有关文件精
发布单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安委办[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06-23 生效日期 2021-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安委会、各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沪及地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一次修正,第80号第二次修正)、《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一次修正,第80号第二次修正)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沪应急行规〔2020〕2号)、《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应急执法〔202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全生产“大讲堂”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的重要论述,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扛在肩上、落在行动上,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本市安全管理水平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基础性、源头性和根本性措施。

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要严格安全培训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提高危险因素辨识能力,掌握相关岗位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为本市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全面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培训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培训责任,确保安全培训工作落细落实落到位。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整体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安全培训与生产经营活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订符合本单位工作岗位特点的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切实保障安全培训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所需经费,应从安全生产费用和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要足额提取并使用安全培训专项经费,足额支付员工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经费不足为由影响安全培训的实施。

(三)切实依法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由各单位统一组织,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并建立安全培训工作档案。培训档案应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内容、课程表、员工名单和学员亲笔签到记录、考核试卷、考核成绩表、证书编号等,要确保安全培训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以及承包商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倡导和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与自身不具备安全培训能力的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帮助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推动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三、进一步推动安全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

(一)确保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倡导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明确的标准,落实培训场地、教师队伍、配套设备设施及培训质量考评要求,确保培训机构达到应具备的安全培训条件。本市安全培训机构要坚持教考分离原则,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要高标准配备培训教师和教学设备设施,持续改善培训条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安全培训质量。市安全生产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要结合安全培训行业自律,推动安全培训教师评教、评学、评优等活动,引导教师选用科学、生动、有效的培训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感染力。实操培训是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的关键环节,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要选派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培训教师开展现场实操教学。要把实际操作和体验培训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快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和综合实训基地。

(二)加强安全培训行业自律管理和诚信办学。市安全生产协会、市电力工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继续做好安全培训行业自律工作,积极引导构建竞争充分、规范有序的安全培训市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加快推进本市安全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原由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核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等“四类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核发;已核发的相关证书,期满自动失效。培训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行业自律,以诚信赢得社会效益,依法开展安全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全力构建完善市区两级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机制

(一)推动落实相关安全培训机构属地书面报告制度。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在从事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前60日内,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经书面审查后,将有关报告情况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将报送的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定期在市应急局、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二)实行报告后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各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后,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及时进行执法检查。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按照一定比例确定执法检查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录,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监管机制。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要加强职能建设,强化考务管理、配强人员队伍,着力加强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和巡考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督导机制。要推动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考试点的体系化、合理化、规范化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动安全培训机构考试通过率等相关信息社会公开发布机制,引导从业人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更好地引导安全培训市场化良性发展。

五、积极推动形成安全培训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的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融合资源,示范引领。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所属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情况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指导督促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要求。要强化服务意识,帮助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解决安全培训中的实际困难。要适时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业整顿。

(二)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单位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上海市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表(样张)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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