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青海省商务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7 17:37:20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1433
核心提示:为支持推进我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0〕1316号),结合2021年省级财力安排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特点,整合省级统筹的电商进农村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宏观引导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支出效率,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7-07 生效日期 2021-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支持推进我省现代商贸流通服务业体系建设,促进商贸流通服务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根据《青海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工字〔2020〕1316号),结合2021年省级财力安排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特点,整合省级统筹的电商进农村结余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宏观引导和使用效益,提高预算支出效率,现就组织申报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培育示范带动效应显著、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范围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电商进农村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青海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企业)。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我省和各市州制定的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和要求,能够充分体现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申报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财务信用状况和银行信誉良好,单位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无失信记录;未拖欠省级投资基金收益及本金。

(四)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银行贷款手续完备。

(五)企业建成并投入运营省级仓储物流分拨中心、县级“节点仓”(含冷库),入住快递物流企业3家以上,自有物流车辆10台以上;通过自主运营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

(六)同一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已获得扶持的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得贴息的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报。

(七)同一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不得连续超过2年享受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二、支持范围

(一)民生商贸服务业项目。包括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等商业市场的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和升级改造。

(二)商贸流通业服务项目。包括商贸物流(冷链)配送中心、物流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传统仓储转型升级;传统商业转型升级;夜间经济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规模化发展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项目。包括绿色餐饮创建、制止餐饮浪费示范建设、青海地方美食和饮食文化宣传推广以及拉面产业提档升级;家政服务业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含信息化发展、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等)。

(四)公共服务业项目。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含青海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含集散市场、分拣中心、回收网点)。

(五)电子商务服务业项目。包括数字商务大数据、平台经济建设;集聚区、产业园区的分拨中心、线上线下展销中心、电商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开发小程序、信息化系统建设;特色产品线上专场活动现场推广、第三方电商平台展销等。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已覆盖的地区限报。

(六)步行街奖励项目。对获得2020年“省级示范步行街”和“省级特色步行街”的企业采取“先评后奖”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包括省级及市州级仓储物流分拨中心(含冷库)、省内及省外干线物流网络(含冷链)、集仓储(含冷链)、交易、分拨、配送等功能于一体的物流建设,支持有实物、信息系统数据为支撑的省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企业、已备案邮政快递网点开展三级寄递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建设或租赁仓储(含冷链)、交易、物流分拨场所、末端服务网点,购置或租赁商贸物流及寄递物流运输(投递)车辆、叉车、冷链运输车、冷链航空货机;购置或升级改造分拣设施设备、标准化托盘、高拍仪、PDA手持终端等。

三、支持方式

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和后补助。

(一)贷款贴息。对申报企业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并在2020年支付省内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后补助。对截止2020年底,在2019年1月1日以后立项或备案并已建成、验收、投入使用未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专项资金支持环节等确定补助金额,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步行街奖励。“省级示范步行街”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省级特色步行街”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奖单位需提供前3年步行街改造的投资内容及支出明细。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须盖有会计师事务所条形图章),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中复印件需清晰,胶装成册。

(二)后补助项目(含步行街奖励)。后补助项目申报表(附件1),后补助项目支出汇总表(附件2),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涉及建设类项目的需提供批准或备案文件及土地、建设、环评等部门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列入项目支出的记账凭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建设平面图和图片资料(项目建设场地全景、项目建设等照片,注明内容、拍摄时间并用A4纸彩色打印)。

(三)贴息项目。贴息项目申请表(附件5),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附件6),贷款合同,借据(彩色复印),贷款到账凭证、还本付息单据及记账凭证。

五、申报要求

(一)属地申报。项目实行属地化申报,地方项目按照属地规划向区县商务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省级项目向省商务厅和财政厅直接申报。

(二)审核要求。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应结合本地区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业发展重点,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本地区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后补助项目填写附件4,贷款贴息项目填写附件7,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核查申报单位信用记录,填写信用记录查询表(附件8)。各市州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时间要求。本次项目申报截止期为2021年7月26日。

(四)以下企业不得列入申报范围:

1.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本年度支持范围的;

2.近二年内,在相关部门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中有不良记录的、且未整改的,以及在国家有关部门信用平台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且未销号的。

(五)以下企业申报资料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2.超过时限的;

3.越级和单独申报的。

六、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过程中未尽事宜请联系省商务厅和财政厅相关处室。

民生商贸服务业和公共服务业项目由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负责,联系人:赵宇浩 李春胜,联系电话:0971-6321781。

商贸流通业服务、步行街奖励和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由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负责,联系人:韩玉梅,联系电话:0971-6328625。

生活性服务业项目由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负责,联系人:冯小刚,联系电话:0971-6321190。

电子商务服务业项目由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负责,联系人:宋昊,联系电话:0971-6321931。

省商务厅申报材料报财务处,联系人:雷发琳 杨灵颖,联系电话:0971-6321740 6321739,传真:0971-6321712

省财政厅申报材料报工信商贸处,联系人:张晶玲,联系电话:0971-3660196,传真:0971-6142089

七、其他事宜

今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下达(不实行因素法切块分配),项目申报、下达时间较为紧张,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州申报的项目将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项目申报企业做好配合工作。经核实,项目申报企业确有违规行为的,终止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附件

1.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2.后补助项目支出汇总表

3.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绩效申报表

4.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后补助项目审核汇总表

5.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6.贷款本金到位及本息归还情况表

7.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审核汇总表

8.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

9.后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资料封面参考格式

2021年7月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9)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