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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新增发电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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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7 03:43:31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029
核心提示:我省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拟新增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企业(名单见附件),请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的要求,于7月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的“网上申报”入口登录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排放报告。
发布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粤环办函〔2021〕66号
发布日期 2021-06-30 生效日期 2021-06-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广州、东莞、佛山、惠州、江门、茂名、梅州、清远、韶关、湛江、肇庆、中山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现就我省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新增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企业的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

我省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拟新增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企业(名单见附件),请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的要求,于7月5日前在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的“网上申报”入口登录填报并提交2020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和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机构核查

核查机构(分工见附件)按照报告核查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在7月16日前完成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拟新增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企业核查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请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

(二)相关企业应按要求提交开户材料(见附件),并如实提供本企业 2020 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工作。

(三)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附件:

   1.2020年度全国碳市场拟新增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企业及核查任务分工.xlsx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pdf

   3.开户报送材料要求.zip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设施 名单 许可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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