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1 18:02:43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8
核心提示: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21 生效日期 2021-06-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相关链接:《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解读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经省局2021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织好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及市场化服务机构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网点”)的认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中心”)承担省级服务网点的申报材料初审和面向社会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级服务网点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省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以申报省级服务网点。

第六条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书;

(二)省级服务网点建设发展规划;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

(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情况说明;

(五)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 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属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认定省级服务网点,提交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网点,推荐材料报省知识产权中心。

(三)初审拟定。省知识产权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省级服务网点建议名单,报省局。

(四)复审认定。省局对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

省知识产权中心向社会公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

第九条 服务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省局报备并变更。

第十条 已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可以向省局提交申请备案国家级服务网点,省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三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局对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提供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等指导;在数据资源方面,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基础数据资源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开展研讨及论坛等活动。

第十二条 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省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TISC)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范化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放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六条 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服务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专利导航、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省级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的网点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省局撤销认定。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违法违规活动的,省局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程序或撤销认定(备案),且三年内不再受理涉事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培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安徽 
 标签: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