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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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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7-01 15:26:03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304
核心提示:夏季已至,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34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发布单位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卫办发〔2021〕89号
发布日期 2021-07-01 生效日期 2021-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夏季已至,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和夏季高温天气因素叠加给职工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34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1年防暑降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充分认识到高温中暑给劳动者带来的健康危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防暑降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前部署,周密安排,根据高温天气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同时,要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户外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合理安排医护人员、社区防疫志愿者等防疫一线人员的休息时间,避免因高温天气长时间佩戴防疫用品造成中暑,切实做好高温季节疫情防控保障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暑降温措施

防暑降温直接关系到职工身体健康,各市卫生健康委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的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并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16号)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二)切实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用人单位应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添加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三)合理安排作业时间。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作业条件,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户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组织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

(五)加强教育培训力度。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使劳动者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法,切实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减少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

(六)完善中暑应急预案。可能发生高温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高温岗位的中暑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如发现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严重者及时送医。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避免因不科学佩戴呼吸防护用品导致职业性中暑事件发生。用人单位要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三、关注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卫生健康委要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结合年度“双随机”执法检查任务,对露天采矿、井下高温区采掘、炼铁(钢)、锅炉、露天巡检等涉及高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工、环卫工、巡线工、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高温天气作业岗位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合理安排人员,优化服务流程,督促提高高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暑诊断的服务质量和业务能力。职业病诊断机构要及时上报确诊为职业性中暑和疑似职业性中暑病例。各医疗机构要提高中暑患者救治能力及水平,切实降低中暑患者死亡率。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对各市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加强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高温作业防护知识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要加大对高温危害及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通过短视频、公益广告等通俗易懂、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防暑降温常识、急救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突出宣传重点,抓好露天户外作业等易发高温中暑行业领域劳动者的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高温危害,掌握高温危害的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方法,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造成中暑事件的发生。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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