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总站、中心):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21〕4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确保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平稳过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名录》是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名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措施,对做好新时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调整后的《名录》共包括302种(类)水生动物(详见附件1),我省14种土著水生动物列入《名录》,其中1种国家一级保护、13种国家二级保护。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宣贯落实好《名录》的重要性,把《名录》的宣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推动我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相关工作衔接到位
《名录》调整后,部分物种的保护管理依据、程序、要求和主管部门等已发生改变,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过渡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在6月30日之前的过渡期内,要对辖区内相关物种现有保护管理和产业利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周密组织安排,摸清相关物种养殖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组织专家评估后,登记造册(样式详见附件2),实行分类管理,并于6月10日前将登记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扫描版)。对《名录》发布前已经合法开展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物种,要督促和指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过渡期内按照调整后的保护管理要求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对《名录》发布后新开展的捕捉、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一律按照《名录》中规定的保护级别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各地要与林草、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主动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相关工作衔接到位,告知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避免因“一刀切”损害从业者合法权益。
三、分类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与《名录》内容不一致的,要以《名录》规定为准。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照《名录》,依法依规履行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审核等审批职责,加强相关业务指导与政策解释工作。对于大鲵等仅野外种群列入《名录》的物种,以及尼罗鳄等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野外种群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要求管理,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经营利用上述物种人工繁育种群的,不再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有关管理要求。对于施氏鲟、达氏鳇、乌龟等仅野外种群被列入《名录》、且《名录》发布前已经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物种,其人工繁育种群在6月30日前继续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78号)规定管理。捕捉达氏鳇的,应当经县、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批。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 “清风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21”等专项执法行动,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名录》所列物种及其野外栖息地的保护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等违法违规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做好“行刑衔接”,加大对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以案说法,提高法律的震慑力。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作用,及时受理违法违规经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举报,按职责快查快办、严查严办。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针对乱捕、滥食、非法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建立部门间执法协调长效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态势。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名录》修订内容、管理要求、物种快速鉴别技术等,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突出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保护管理能力,确保《名录》落实到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全国放鱼日等关键节点,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增强社会公众知法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严格保护、规范利用和管理的良好范围。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名录》经验做法,分析遇到的困难问题,提出相关对策措施建议,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张鸿钧 联系方式:13936665657;yuzhengzhj@sina.com
附件: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水生野生动物).pdf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