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8〕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8-04-28 14:39:23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49
核心提示:《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18〕20号
发布日期 2018-04-08 生效日期 2018-04-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3日

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和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联防联控,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旅发委、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机场管理集团、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军区保障局、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省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完成省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卫生计生委 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

省教育厅 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科技厅 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省经信委 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调度、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省公安厅 负责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省民政厅 牵头组织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省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环保厅 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省农委 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省旅发委 协助做好全省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省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省机场管理集团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省军区保障局 负责协调驻湘部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2.3 专家组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由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医学专家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省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 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 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 省公安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安监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安监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可能事件时,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各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州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

市州有关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市州、县市区有关牵头责任行政部门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加强对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有关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省有关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消毒处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区、市)有关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人员疏散等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安监、发改、财政和经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通报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检查总结和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6. 应急保障

6.1 疫苗准备

6.2 抗病毒药物准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流感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旅发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红十字会、省机场管理集团、长沙海关、湖南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军区保障局和武警湖南省总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处置全省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统一调度全省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响应。

2.2.2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流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汇总全省流感大流行信息;牵头起草全省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负责组建省级流感大流行防控专家组并统一调度。

2.2.3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 牵头组织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技术方案;对流感大流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流感大流行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流感大流行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争取中央对全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省教育厅 负责监督直属学校落实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措施,督促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含幼托机构,下同)等教育机构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或可能波及学校的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

省科技厅 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科学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科技攻关。

省经信委 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组织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调度和保障供应。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

省公安厅 负责依法处置与流感大流行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省民政厅 负责对因流感大流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省财政厅 负责安排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省级必需经费开支,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负责参与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环保厅 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和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组织协调流感大流行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省农委 负责人畜共患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省商务厅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 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

省旅发委 协助做好全省旅游行业流感大流行期间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

省红十字会 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流感大流行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省机场管理集团 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空运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铁路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省军区保障局 负责协调驻湘部队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军队有关卫生资源,支援地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做好事发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需要,完成省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口岸组、医疗防疫组、保障组、宣传组、科技组、畜牧兽医组、社会治安组、对外合作组等多个工作组,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2.4 专家组及职责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主要负责跟踪国内外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我省流感大流行风险及疫情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及措施、开展技术指导和相关科研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流感大流行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流感大流行的日常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流感大流行预警信息,并根据流感大流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涉及到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流感大流行的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流感大流行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报告内容等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流感大流行应急响应,按程度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省流感应急指挥部根据疫情流行发展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在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统一领导与指挥全省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工作。同时,及时报告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由其决定或报请国务院批准启动国家相应的应急响应。国家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国家应对流感大流行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流感大流行的防控工作。

4.1 分级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省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省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省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Ⅳ级应急响应相关应急工作。

2. 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林业厅加强疫情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出入境检验检疫。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检验检疫,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可疑病例和受污染物资。

(3)医疗救治。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病例以就地治疗为原则,收治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重症及危重症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

(4)调查处置。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采集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参与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5)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6)疫苗、抗病毒药物及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和研发。省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省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省,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省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Ⅲ级应急响应相关应急工作。

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其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完善疾病流行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2)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3)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和研发。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

(4)出入境检验检疫。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检疫查验。

(5)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通报国内境外旅行警示。

(6)其他措施。做好医疗机构、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防控工作。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新型流感病毒在我省造成社区水平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市州,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Ⅱ级应急响应相关应急工作。

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及时调整和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必要时,由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对疫情发生地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接种工作。

(4)物资储备。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做好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5)社会措施。在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4.1.4 Ⅰ级应急响应

1. 启动条件

(1)我省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省一半以上市州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省流感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Ⅰ级应急响应相关应急工作。

2. 应急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有效社会动员,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地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4.2 信息通报

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互通重要信息,健全与驻湘部队信息互通机制;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3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实际,省流感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疫情形势进行研判,适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建议,省流感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1 检查总结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和应对工作检查总结与评估,也可由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5.2 恢复社会基本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疫苗准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流感大流行疫苗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定疫苗使用策略;省经信委对相关疫苗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和疫苗的调度。

6.2 抗病毒药物准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定使用策略与方案,组织开展耐药性监测;省经信委做好调运准备,对相关抗病毒药物的生产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组织生产的准备;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和报告;省科技厅对流感大流行疫苗和抗病毒药物研发等有关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省流感应急指挥部、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普及流感预防的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应急预案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