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2015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2015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1-28 13:49:04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15
核心提示: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1-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本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和损失,保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重大动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A级、B级、C级和D级。

1.3.1A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A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4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15个以上;

(3)发生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市农委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动物疫情。

1.3.2B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B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2—3个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5—9个;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2—4个区(县)发生疫情,疫点数6—14个;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10个以上;

(5)我国已经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复发,或尚未发生过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入或发生;

(6)市农委认定的其他严重动物疫情。

1.3.3C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有1个区(县)连续发生2起以上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有1个区(县)连续发生3起以上疫情,以及发生新的亚型口蹄疫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且疫点数5—9个;

(4)在一个潜伏期内,暴发流行布氏杆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疫点数5—9个;

(5)市农委认定的其他较重动物疫情。

1.3.4D级重大动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级重大动物疫情:

(1)发生1起高致病性禽流感或1—2起口蹄疫疫情;

(2)在1个区(县)内连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

(3)在1个区(县)内暴发国家规定的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

(4)市或区(县)农委认定的其他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快速应对、密切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上海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市应急处置指挥部

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领导担任,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专业处置小组,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2.4职能部门

市农委是市政府主管重大动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方案;

(3)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搞好紧急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准备,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扑杀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市重大动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农业部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5专家咨询机构

市农委负责组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

市和区(县)农委通过已建立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系统,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顺利开展和监测质量。出入境检验检疫、绿化市容等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农委根据市政府决定或授权,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发布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视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作出调整。其中,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同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3.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市农委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特性、预警级别和相应职责,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2)组织有关单位、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等级、处置需要和权限,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重大动物疫情威胁的警告,宣传疫情应急防护知识。

3.4风险防控

3.4.1受疫情威胁区(县)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县)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搞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

3.4.2当周边省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由市农委视情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实施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加强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加强对从疫区输入的高风险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禁止未经检疫货物进入本市或出口,发现疫情及时处置;组织对疫区输入货物在本市的主要集散地区开展疫情监测;视情禁止从疫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

3.4.3当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采取相关紧急预防措施,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消毒,并及时向市农委通报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及通报

4.1.1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相关单位与个人要立即向市农委或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可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来源、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等。

4.1.2市农委、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疫情确认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4.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市农委要与毗邻省市及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加强协作,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2响应等级

本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和D级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3应急处置

4.3.1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处置。区(县)农委接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农委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并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相关实验室确诊。本市不能确诊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指定的参考实验室确诊。

4.3.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必要时,可采取划定和封锁疫点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保障商品供应及发布信息和舆论引导、开展群防群控等措施。

4.3.3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要注重自身安全防护,尤其对重大人畜共患病要采取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等特殊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

4.3.4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动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并加强技术指导,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5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

4.4疫点、疫区与受威胁区划定

发生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市农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或需要长期防控的,由区(县)农委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方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4.5信息发布

4.5.1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农委负责。

4.5.2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农委负责提供发布口径。

4.6应急结束

4.6.1终止应急响应条件

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可终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4.6.2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4.6.2.1D级、C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县)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委报告。

4.6.2.2B级、A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报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市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农业部报告,或根据农业部相关要求,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4.6.3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发生省市政府或有关国家、地区官方发布的疫情解除通报,经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组确认并提出报告,由市农委终止本市相关应急响应。

4.6.4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市农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5后期处置

5.1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5.2社会救助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区(县)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5.3灾害补偿

市农委对重大动物疫情及时组织制订灾害补偿标准,报请批准后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区(县)农委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5.4保险

提倡和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理赔工作,鼓励养殖企业、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市农委负责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农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消毒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6.3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7预案管理

7.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7.2预案修订

市农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报备

市农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农业部备案。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预案,是本市处置重大动物疫情的行动依据,各区(县)政府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配套实施方案,定位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抄送市农委备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1.相关单位及职责

2.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1

相关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紧急情况下相关市级储备商品的动用和其他物资的协调供应;计划安排公益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市商务委:搞好食用农产品中允许市场交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规划定点;会同相关部门搞好在疫情处置工作中的商品组织和市场供应。

3.市科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科研中的有关问题。

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搞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市农委通报有关情况;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并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5.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配合农业等部门搞好疫区封锁、隔离、动物扑杀等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市工商局:搞好农副产品等市场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根据疫区封锁情况,关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取缔市场内和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禁止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

7.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暴露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及健康教育等工作,指导暴露场所及相关人员落实消毒、卫生防护等措施;负责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8.市交通委:提供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配合农业部门对进出本市道口、市内重要路口运载畜禽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农业、公安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工作。

9.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察,掌握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当专业承运力量不足时,组织调运环卫车辆协助承运疫区内扑杀的动物,并在专业设施能力不足时搞好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取缔占用道路设摊无证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

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本市流通环节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保障市民食用畜禽产品的安全。

11.市财政局:落实市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紧急防疫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

12.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电信企业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

13.市民政局: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助;经市政府同意,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接收、分配社会各界向市民政局捐助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指导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14.武警上海市总队:根据处置需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疫区的封锁、疫点或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15.市政府新闻办:经市政府授权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跟踪、收集、分析研判境内外舆情,针对境内外媒体的不实报道,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16.市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提供网上境内外舆情动态;指导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和应对,为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17.上海保监局:指导各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保险赔偿。

18.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搞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动物疫情:指动物突然发生的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5.一个潜伏期:从病原体侵入机体并开始繁殖时起,直到疾病的最初症状开始出现的一段时间。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