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20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20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12-28 10:20:49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63
核心提示:《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办字[2016]207号
发布日期 2016-12-26 生效日期 2016-12-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废止的法规:《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冀政办函〔2012〕7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7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4日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6.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有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7.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四)适用范围。

1.省政府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省政府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工作。

指挥长: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河北能源监管办公室、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及专家组。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各应急救援机构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处置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在非城镇燃气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组织协调、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因特种设备原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河北能源监管办公室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

省军区和武警河北省总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调动军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特殊专业应急队伍负责具体抢险救援任务。

(二)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

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及省专家组成员组成。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三)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组、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省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所在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指挥部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传达上级指令和报送事故现场信息。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办统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报告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对接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核实,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办,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计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安委办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并通报有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办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强化监测预报,开展风险评估。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与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经会商、分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可能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民众、企事业单位和管辖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经省政府确认、由省政府应急办组织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受影响区域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须立即组织辖区民众、单位有序做好避险准备,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接到避险通知后立即展开应急避险行动。

在向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出预警信息的同时,省安委办应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2.应急值守。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报送预警信息属地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信息跟踪。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预警发布的信息。事发地政府要及时报送事态发展情况,为省政府提供详实、及时的决策信息。

4.专家咨询。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省政府。

5.应急救援队伍集结。启动预警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6.应急救援装备调集。启动预警后,省安委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与事发地市政府进行沟通,了解应急救援装备需求情况,督促就近征集应急救援装备。对应急所需但当地无法解决的应急救援装备,省安委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在事发地周边征集、组织,并协调组织调运。

7.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启动预警后,省政府应及时了解各级组织准备情况,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督导)组检查和督导应急准备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立即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进入预警行动状态,采取相应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

(1)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不足10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5万人以上不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30人以上不足5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上不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足3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不足3人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不足30人中毒(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需紧急安置不足1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等。

2.响应分级。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应急响应分为4级。

(1)发生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2)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向省安委办报告;

(3)发生Ⅱ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

(4)发生Ⅰ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各市、县(市、区)在编制本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二)响应程序。

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Ⅲ级生产安全事故或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经市政府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Ⅱ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2.响应程序。

进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办迅速报告省政府并通知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省政府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省安委办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发地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意见和建议;

(7)在省安委办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省安委办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办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及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办应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3.信息处理。

(1)省、市安委办要与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省安委办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省安委办要及时通知省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政府向国务院安委办报告。

(三)指挥和协调。

省安委办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省安委办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省安委办和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指导对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和移送;

7.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区域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必要时请有关单位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10.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五)医疗卫生计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计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或省安委办根据市政府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助工作。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各市可向省安委办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省安委办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政府组织相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影响范围,为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新闻报道。

省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政府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省政府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有关市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办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将应急救援报告书面报送事发地市政府和省安委办。省安委办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省政府。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发地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发地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发地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安委办负责组建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信息传递,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满足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办之间以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如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2.省安委办负责组建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安委办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部门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

(二)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办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有关行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需求。

省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专业厂家要根据实际,保证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安委办负责协调跨市物资调用;市、县(市、区)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所需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缴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助;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计生保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计生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加强本行政区域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害能力。

3.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每年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演练。

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部门及企业每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报告。

省属(含中央驻冀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二)预案修订。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时,由省安委办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75号)同时废止。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