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5 17:33:03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93
核心提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确立了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总基调。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知识产权重要性上升到新的高度。

2019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部署,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制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决策部署,深化省委、省政府改革部署,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主要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精准使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指导思想和要求,《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进一步强化完善了知识产权项目在申报、初审、立项评审、公示、项目实施、项目诚信等方面的管理,有助于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项目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2.规定了“事后资助”的补助方式。为降低财政资金使用风险,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投入人、财、物开展知识产权相关工作,《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项目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即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给予经费资助。同时,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办理。

3.加强职责管理,体现具体管理措施。《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局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对省、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及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绩效导向,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对于发挥各方积极性、主动性,落实各方职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主要依据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1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和《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形成《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项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目前《项目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组织管理及职责、主要程序、绩效评价、责任与监督、附则共七章31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项目管理办法》对相关文件引用、适用范围和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支持范围和方式共2条。规定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下的11类项目。同时,规定了项目的支持方式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共8条。规定了省局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单位的主要职责。对申报主体条件进行了整合,共性条件在办法中做了规定,个性条件在具体项目的年度申报指南中体现。同时规定了办法使用的例外情形:如,专利保险补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专利资助等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主要程序共9条。主要程序参考省局与省财政厅出台的专利保险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同时参照贵州、武汉关于后补助方式的规定,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发布指南、初审、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

第五章绩效评价共3条。绩效评价是对知识产权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评价核算,考虑科技和财务处的职能定位,规定由知识产权各处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省局科技和财务处,由科技和财务处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责任与监督共3条。监督管理贯穿于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全过程,该章明确了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及相关罚则。

第七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项目管理办法》的执行日期和有效期。

 地区: 河北
 标签: 知识产权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