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修改单(2021.5.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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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总理令第170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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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5-27 | 生效日期 | 2021-05-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法规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5月2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了总理令第1701号,修改《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实施规则》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1.此前,食品生产、加工、分装或进口企业在标示食品营养成分或钠含量的比较声称时,没有字体大小等相关标示方法的单独标准,因此未来将根据食品的容器、包装标示方法,制定标示标准。2.对于需要进行食品等相关标示或广告宣传的企业,标有功能性标示的普通食品将被列入自主审议机构的审议对象中。3.除食品及畜产品以外,健康功能食品也可以使用条形码等来提供标示事项相关信息。4.为了食品等营养成分相关信息的透明化,扩大营养成分标示对象食品等的范围。5.如发现非健康功能食品标示了健康功能食品标示或广告时,加强其行政处罚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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