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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信用办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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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22 09:01:49  来源: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925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甘肃”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 甘信用办发〔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6-02 生效日期 2021-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诚信甘肃”建设、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甘肃省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11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一)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广泛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等方面对《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二审程序,力争尽快颁布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牵头负责)

(二)扎实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对没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支撑的各级各类失信约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规范工作。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甘发改电〔2021〕19号)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开展自查自纠,制定完善方案,建立督导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力争9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任务。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我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药监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三)规范完善专项立法信用条款。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和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提出相关立法修法或增设信用章节和条款建议,推动更多信用措施进入行业、地方权限内的相关专项立法,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法治基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四)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在国家明确的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内,严格规范认定标准,严格履行认定程序,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或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五)扎实做好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认真做好“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持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养老、托育、教育培训、体育健身等重点民生领域违法失信专项治理,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对失信主体集中公示、重点约谈、信用承诺、重点监管、信用修复和跟踪检查等措施如期完成治理工作。开展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信息服务、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扶贫脱贫、考试作弊、交通运输、骗取社会保险、法院判决不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金融等10个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

(六)扎实做好“双公示”工作。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工作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上网公示,并通过全省执法公示采集系统将“双公示”信息及时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排查解决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力争年底前实现信息归集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建立“双公示”工作“月度通报、季度评估”工作机制,对各部门、各地方“双公示”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合规性、完整性等情况每月进行通报、每季度开展评估,着力提升归集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七)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持续推进对纳税、社保、不动产、公共资源交易、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强化对“红名单”“黑名单”、信用承诺及其履约践诺、行业信用评价等信息的归集共享,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的归集公示,确保信用信息归集提质增量扩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牵头,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电力公司等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八)提升信息系统互联共享水平。启动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优化升级,有效提升平台和网站服务能力。持续深化行业领域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与各行业部门业务系统、各级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省经济研究院、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三、推进信用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九)广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法人单位主动型信用承诺、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各类失信专项治理信用承诺等。加强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公示,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和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及公示专栏,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将信用承诺信息归集至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承诺问效机制,对不履约或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申请人,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十)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指标体系,6月底前制定出台《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履职需要,9月底前制定出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措施,在日常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为守信企业减负。(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十一)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出台《甘肃省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方式和程序。加强信用修复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协同联通,建立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结果互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十二)有效发挥“甘肃信易贷”平台功能作用。加大“信易贷”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中小微企业认识了解“信易贷”、熟练运用“信易贷”、尽快享受“信易贷”的便捷服务。建立协调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分析、通报“甘肃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信易贷”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强化跟踪协调和服务保障,引导银行及时响应企业需求,积极促进银企融资对接,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的可得性。推动市级“信易贷”平台与国家平台、省平台的连通对接。持续做好向国家平台推荐企业名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牵头,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十三)强化信用考核评价运用。做好《2021年市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季度评价办法》中涉及的“市州信用状况”打分和“重大失信事件”扣分,做好《2021年市州高质量发展情况评价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负责)

(十四)持续推进城市信用状况监测。严格按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2020年版)》要求,认真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强化信用制度和基础建设,加强信用监管,注重权益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争取综合信用指数排名有较大幅度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研究院、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职责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五)落实主体责任。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规范指导。省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经济研究院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甘肃)”网站运营和维护,做好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双公示”报送等相关工作。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全力抓好辖区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十六)抓好试点示范。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以深化“放管服”改革、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信用大数据开发应用和创新推进信用惠民服务等方面为重点,积极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全面拓展惠民便企的“信易+”应用场景。支持各市州积极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参照国家做法,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双公示”报送情况、“信易贷”服务中小企业情况等重点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定期向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通报。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信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作用,及时发布信用动态、解读政策文件、普及信用知识;要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利用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要时间节点等方式,开展各类诚信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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