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8 17:31:37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94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年的相关要求,督促指导餐饮单位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6-08 生效日期 2021-06-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餐饮从业人员培训年的相关要求,督促指导餐饮单位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就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

大型及以上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较高风险餐饮主体为本次监督抽考的实施对象。

上述实施对象每家不得少于1名人员参加监督抽考,其中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参加监督抽考,鼓励其他管理人员一起参加监督抽考。

二、工作内容

以省局组织编写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以下简称《题库》,见附件1)为依据,监督抽考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形式分为远程非现场抽查考核和现场抽查考核两种形式,采用远程非现场抽查考核的每人考试题目不少于40题,实施对象接到考核题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用现场抽查考核的每人考试题目不少于20题,实施对象当场完成。非现场抽查考核的考试时间40分钟,现场抽查考核的考试时间为20分钟。考试允许答题3次,应在规定时间内,考试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

三、工作要求

(一)应用载体和操作方法。实施对象统一通过浙里办-浙食安App或“众食安企业端”APP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操作使用方法详见附件2。

(二)组织实施。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的具体组织实施。

在布置任务前,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通知实施对象在“浙里办”APP或“众食安企业端”APP配置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包括组长、副组长、食安管理员),系统默认食安管理员接收监督抽考任务(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2020年已配置的企业无需重复配置,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变更的食品管理人员名单进行修改变更。

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由属地监管部门先在“浙食安”APP监管端布置抽考任务,餐饮单位收到抽考任务后完成抽考任务。

(三)目标要求。实施对象监督抽查考核覆盖率不低于95%;监督抽考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结果公示率达到100%。

四、结果应用

抽考不合格的单位应认真整改,整改合格后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属地部门应及时以非现场或现场方式安排补考任务,补考通过的,视为合格。

凡未按规定参加抽考或抽考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要适时对该主体进行风险评估,督促整改落实。

各地应通过官网、官微、媒体等途径及时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员监督抽考合格、不合格餐饮主体人员名单和不按规定参加抽考的餐饮主体名单。

五、培训和自考

餐饮单位应自行组织或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等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员自查自评能力水平。

餐饮单位可以使用《题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行进行内部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doc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考操作手册.doc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抽查考试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docx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3.1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