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牧畜发〔2021〕7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鲁牧畜发〔2021〕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2 10:49:40  来源: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301
核心提示:近几年,全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仍存在隐患,决不能掉以轻心。各市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 鲁牧畜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5-31 生效日期 2021-05-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近几年,全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养殖环节安全生产仍存在隐患,决不能掉以轻心。各市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保障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落实监管责任。各市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方案,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管理责任。要将每一个畜禽养殖场的安全生产风险点摸底登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全覆盖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对养殖场的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处理办法。二是夯实主体责任。各市要进一步监督养殖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殖场要主动作为,及时排查和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监督养殖场建立安全生产内控制度,完善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保证制度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对养殖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安全培训,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我省养殖场户数量多、分布广,大中小养殖场各具特点,养殖从业者安全生产防范意识参差不齐,影响养殖安全的自然和人为因素较多。一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市要分门别类对辖区内所有养殖场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较多的养殖场进行重点监管,督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二是要防范养殖场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沟通,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科学分析灾害天气对畜禽养殖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向养殖场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养殖提早落实防御措施,重点做好加固畜禽舍、挤奶厅、青贮窖、粪污配建设施及其他硬件设施,确保人畜安全。日常监管中要指导养殖场完善消防设施,设立防火标志,严格用电用火和设备操作安全管理。要指导养殖场加强人身安全防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止发生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

三、建立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检查

各市要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目标,采取日常检查、集中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养殖环节安全生产检查。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采取开办安全生产培训班或印发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等形式深入养殖场搞好宣传。充分运用广播、电视以及微信等新型媒体,搞好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从业者安全生产意识,增强从业者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二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市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事故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断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上报,科学处置。三是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各市在业务工作部署或开展业务工作检查时,要将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建立健全工作部署和检查台账,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6月是全省安全生产活动月,各市要以此为契机,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监管活动,并将养殖环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建立机制等情况形成报告,与7月5日前报我局畜牧与畜禽废弃物利用处。(sxmsyjxmc@shandong.cn)

附件:   畜禽养殖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3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