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农办牧〔2021〕26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农办牧〔2021〕2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6-08 10:07:09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615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归口我部畜牧兽医局管理,并制定了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遴选确定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牧〔2021〕26号
发布日期 2021-06-03 生效日期 2021-06-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有关高校、科研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规定,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充分发挥相关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我部决定成立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归口我部畜牧兽医局管理,并制定了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遴选确定了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现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积极支持专家委员会工作。

附件:1.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

委员会章程

2. 第一届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

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6月3日

附件1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

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为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管理、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藏管理相关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起草和审核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对保藏机构提出的拟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开展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开展相关国际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跟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技术发展动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承担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该所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分管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由办公室主任遴选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筹办委员会相关会议、调研、培训等。

(三)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

(四)组织起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五)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第十条  委员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熟悉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技术和管理工作。

(四)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除外),身体健康。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对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工作计划和政策,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在参与监督检查过程中科学、公正、明确、充分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可自愿退出委员会。

(四)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

(五)遵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

(六)接受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负责的工作。

(七)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未经委员会许可,以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收受他人财物等,影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十三条  拟入选专家由单位推荐或行业专家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农业农村部遴选聘任。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续聘任,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五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由农业农村部解聘。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名单。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每届委员会召开1-2次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含)以上出席。

全体会议负责讨论决定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批准。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对需要紧急议定的事项或开展的工作,可采用网络会议、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组织,应有征求意见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第二十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有关活动时,应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

(二)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

(三)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一届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

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一、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

李  明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副主任委员:

沙玉圣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王志亮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蒋桃珍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委     员:

刘  燕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李俊平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丁家波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薛青红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刘业兵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赵启祖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杨承槐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蒋  颖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邴国霞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董昕欣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吴佳俊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倪建强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  颖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康京丽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吴晓东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刘华雷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淑芳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王君玮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魏  荣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吴发兴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步志高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陈化兰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刘胜旺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关云涛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高玉龙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晓钧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郭建宏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储岳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何继军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杨吉飞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杨  帆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陈  妍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马志永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李泽君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姜一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周金林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洪  炀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陈兆国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封文海

中国农业大学

韩  军

中国农业大学

郭爱珍

华中农业大学

李文涛

华中农业大学

贾伟新

华南农业大学

郭霄峰

华南农业大学

高  崧

扬州大学

刘  爵

扬州大学

苗海生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王金萍

云南省畜牧兽医科学院

张壮志

新疆畜牧科学院

班万里

新疆畜牧科学院

邓  菲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唐  霜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冯  烨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周  博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

黄  瑜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万春和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马建山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赵  培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赵灵燕

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委员会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

蒋桃珍(兼)

成      员:

刘  燕、杨承槐、蒋  颖、张  敏、田  野、

王静文、宋亚芬、张  兵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79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