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背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规范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但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饲养方式由开放式向密闭式、楼房式转变,畜禽养殖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离已大为降低。同时,随着交通网络的建设和城乡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原有距离要求已对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用地构成严重制约。2019年以来,全省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各地正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
为切实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暂停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限制。在其它防疫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开展风险评估,并对评估内容、程序、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二、《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并附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组选址距离确认评估报告》和五类场所《选址现场审查评估表》(文本样式),充分考虑各类场所的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一是明确了评估范围。明确了兴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须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须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且具备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周边有河流、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或者树林、院墙(不具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能够与其他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还要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之外。同时,明确了对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规定的选址距离的,无需组织距离确认评估。
二是明确了评估原则。明确了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应充分考察场所周边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以及场所动物防疫设施建设情况。必要时,应充分听取场所周边相关单位及个人意见。
三是明确了评估内容。列出评估要素与评估要点,明确评分规则,实行量化评估。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动物隔离场所侧重于防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传出。
四是明确了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组织主体、评估专家产生、程序和结果判定。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对于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距离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机关应当组织3名或5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实施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为充分尊重相邻权,方便评估工作,制作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专家组选址距离确认评估报告》,专列一项“周边单位及个人意见”,充分听取场所周边单位和个人意见。
五是明确了结果运用。明确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