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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市政办函〔20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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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0-19 16:01:41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04
核心提示:《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办函〔2020〕117号
发布日期 2020-10-14 生效日期 2020-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2020年版)
 
  目 录
 
  1.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工作原则 …………………………………………………4
 
  1.4 适用范围 …………………………………………………5
 
  1.5 等级划分 …………………………………………………5
 
  1.6 预案体系 …………………………………………………7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7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7
 
  2.2 区(县)以及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12
 
  3.监测、预警和报告……………………………………………12
 
  3.1 监测与预警………………………………………………12
 
  3.2 报告………………………………………………………13
 
  4.应急响应 ………………………………………………………14
 
  4.1 响应程序…………………………………………………14
 
  4.2 区(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14
 
  4.3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16
 
  4.4 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
 
  响应 ……………………………………………………19
 
  4.5 响应终止…………………………………………………20
 
  5.后期处置………………………………………………………20
 
  5.1 调查和总结………………………………………………20
 
  5.2 善后处置…………………………………………………20
 
  6.保障措施 ………………………………………………………21
 
  6.1 粮食库存保障……………………………………………21
 
  6.2 应急加工和供应能力保障………………………………22
 
  6.3 运输能力保障……………………………………………23
 
  6.4 资金保障…………………………………………………24
 
  6.5 电力保障…………………………………………………24
 
  6.6 通讯保障…………………………………………………24
 
  7.预案管理………………………………………………………24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24
 
  7.2 预案演练…………………………………………………24
 
  7.3 预案备案…………………………………………………25
 
  8.附则 ……………………………………………………………25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应对和消除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保障全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健康需要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要求分级组织应对。出现国家级和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务院、省政府统一指挥下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出现市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市、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1.3.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果断采取粮食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3.4 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粮食应急资源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启动应急响应时,各成员单位之间协同行动、合力应对,及时消除市场异常波动情况。
 
  1.3.5 依法处置、科学应对。充分运用科学手段和信息化技术,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的科学性,依法依规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消除粮食应急状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 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为Ⅰ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为Ⅱ级。本预案规定我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Ⅲ级)和区(县)级(Ⅳ级)两级。
 
  1.5.1 市级应急状态
 
  按照粮食市场不同供求异常波动发生的范围、价格上涨幅度以及社会影响程度,本预案将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划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粮食周平均价格环比上涨超过30%以上(含本数);涉及2个区(县)(含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出现群众集中购买,销量明显上升,库存明显下降,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超过事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含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况应对的情况。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涉及3个及以上区(县)(含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出现较大范围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全市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全市大部分区域出现粮食脱销断档,群众情绪极度恐慌;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情况。
 
  1.5.2 区(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在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乡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进行处置的情况。
 
  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应参照市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区(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置办法。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下级预案包括:市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及粮食应急部分;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预案;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方案)共同组成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国网西安供电公司等单位以及各区(县)政府(含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2.1.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和指挥全市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配合做好国家级(Ⅰ级)、省级(II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指导和督查区县政府做好区(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
 
  (2)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3)报请市政府授权动用市级储备粮、依法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应急措施。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供求变化和粮食应急状态研判情况,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粮食应急任务。
 
  2.1.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市粮食和储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发生紧张及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履行粮食应急处置相关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做好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联络。
 
  (2)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和报告的信息,组织评估粮食应急状态级别,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干预措施等应急行动建议。
 
  (3)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督促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
 
  (4)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工作。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文档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6)组织粮食应急工作新闻发布,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供求舆情引导。
 
  (7)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粮食应急相关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传达市领导关于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工作的要求,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全市粮食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委宣传部和市委网信办: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分别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和指导舆情处置,做好粮食应急工作权威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做好粮食应急响应期间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管控,做好媒体服务保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成员单位编制部门预案;及时统计灾情,确定受灾救助对象,组织协调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协调解决粮食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研究分析市内外粮食安全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市宏观粮食安全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粮食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粮食价格监测分析预警,会商评估粮食应急状态;落实价格异常波动预案,必要时提出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体系,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协调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事宜。
 
  (5)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粮食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价格的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7)市城管局:负责协助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牌匾标识、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临时道路停车装卸秩序。
 
  (8)市交通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在粮食加工企业运力不能满足应急需求时,协调做好运力保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重点应急加工(供应)企业的安全保卫。
 
  (10)市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市属高校粮食供需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学校餐饮服务秩序。
 
  (11)市商务局:负责协同监测粮油等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指导大型超市做好粮食市场供应。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3)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应急粮食所需贷款资金。
 
  (14)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负责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的电力保障事宜。
 
  (15)各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维护好粮食应急供应秩序,保障低收入群体所需粮食供应。
 
  2.2 区(县)以及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应比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立本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机制,及时上报信息。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与预警
 
  3.1.1 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设立市场监测网点,完善市场监测方案,定期对粮食市场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预警及决策意见。
 
  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3.1.2 当研判可能发生市级(I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采取研判预估事态变化、检查粮食储备库存和运力、通知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做好准备、实施舆论引导、检查响应工作准备、舆情防控等预警措施,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采取的预警措施效果,当判断不可能发生市级(III级)以上粮食应急状态或者粮食供求重大影响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3.2 报告
 
  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的粮食应急预案启动信息和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信息后,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研判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启动市级预警措施和粮食应急状态级别的具体建议,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经审定后,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况时,有关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本行政区(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对粮食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和区(县)级粮食应急指挥部紧急报告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况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请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
 
  4.2 区(县)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区(县)级(IV级)粮食应急预案后,立即将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2.2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区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区(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动用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4.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组织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评估粮食应急状态。
 
  4.2.4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及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
 
  4.2.5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工作小组指导事发区(县)及相关开发区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派出检查组,对全市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整顿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及时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会议,研究粮食供求形势和拟采取的其他应急措施。
 
  4.3 市级(II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4.3.1 紧张状态:
 
  (1)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制。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每日15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出现的问题及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市级部门会商分析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和掺杂使假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4)市商务局督促大中型超市做好粮食供应。并和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相互通报监测结果。
 
  (5)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指导粮食企业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充实库存,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加大粮食投放量,调节市场。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成品储备粮动用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6)必要时,由市新闻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发布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相关新闻,引导群众理性消费,缓解社会紧张情绪。同时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妥善进行舆情处置。
 
  4.3.2 紧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会议,部署应急工作。
 
  (2)实施紧张状态响应措施中前四项措施。
 
  (3)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立即组织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
 
  (4)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级粮食储备动用意见及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市级粮食储备动用计划下达后,实行统一加工,统一调运,统一定价,统一销售,防止外流。应急供应企业按照确定的价格明码标价组织销售。
 
  (5)市交通局迅速协调运力,与市公安局联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证粮食运输。在粮食企业运力不足时,组织安排社会运输车辆运送粮食。
 
  (6)市公安局保障运输畅通和供应点治安秩序。
 
  (7)市城管局维护好供应点运输车辆临时停车和装卸秩序。
 
  (8)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保障粮食加工所需电力。
 
  (9)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4.3.3 特急状态: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
 
  (2)实施紧急状态响应中的所有措施。
 
  (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10时、16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成员单位以最简便、快捷的形式,每日15时前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部门收集的信息、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当日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和应急响应情况,报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同时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市教育局及时汇总反馈学校粮食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学校粮食供应。
 
  (5)市应急管理局确定受灾人员和受灾口粮需求,事发地区(县)政府及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协助确定并保障口粮所需。
 
  (6)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粮食应急工作会商会议,视情况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或在市区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情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标准和范围,本地居民凭居民户口本、流动人口凭暂住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由其所在院校凭集体户口办理集体伙食供粮手续。
 
  (7)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我市现有资源、采取的措施难以有效控制粮食市场波动,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报请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食。
 
  4.4 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的响应
 
  出现国家级(Ⅰ级)和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做好各项粮食应对工作,督促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落实好应急处置措施。同时,24小时监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市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迅速启动本预案。
 
  4.5 响应终止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消除,恢复为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或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降为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决定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粮食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市粮食应急预案。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善后处置
 
  5.2.1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粮食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对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等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督导市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对动用的市级粮食储备及时进行补充。
 
  5.2.2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2.3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违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响应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4)拒不执行粮食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5)扰乱粮食应急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6.保障措施
 
  6.1 粮食库存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级原粮、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依据省政府关于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本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
 
  6.1.2 粮食储备
 
  按照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完善市、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两级粮食储备制度,严格落实储备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市、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两级分别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油储备,保障市场应急投放需要。
 
  6.2 应急加工和供应能力保障
 
  6.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选择一批信誉良好、交通便利、设施完备且常年具备加工、仓储、运输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市级粮食应急加工定点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和配送任务。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与应急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西安市粮食和储备局名义挂牌。
 
  6.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坚持“布局合理、全面覆盖、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放心粮油店(销售亭)、大中型连锁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兼顾粮油经营店、农贸市场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局)择优选定,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备,作为全市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局)应当与本辖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局)名义挂牌。
 
  市级、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局)要随时掌握企业运行状况,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6.2.3 应急定点企业和应急供应网点要求
 
  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6.3 运输能力保障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要建立粮食应急运输队伍,保证粮食的应急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进入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市交通局要协调社会运输力量,保持必要的粮食应急运输能力;市公安局应设立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各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要确保应急状态下辖区内重点粮油企业和粮油集散地周边交通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将粮食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应急工作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5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和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要协调组织和加强电力运营管理,保障粮食应急加工所需电力供应。
 
  6.6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畅通。有关成员单位应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粮食应急处置与市场供求信息的及时传递。
 
  7.预案管理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增强对粮食应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好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宣传,提高粮食应急意识和能力。
 
  7.2 预案演练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市、区(县)政府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应每3年组织开展1次粮食应急预案演练,打造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粮食应急措施的落实。
 
  7.3 预案备案
 
  各区(县)以及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发改部门(粮食和储备局)要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行政区(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辖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8.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1〕149号)同时废止。
 地区: 西安市 
 标签: 应急预案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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