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出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申请时,无需再向检验机构提供原法规要求的附有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产品配方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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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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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1-05-17 | 生效日期 | 2021-05-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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