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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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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5-12 01:44:22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54
核心提示: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于4月22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49号),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文件解读如下: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于4月22日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主体责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川市监办〔2021〕49号),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文件解读如下: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21年2月22日发布,2022年2月22日正式施行,该《规范》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分为主体和附件两部分。主体部分包括范围、食品留样、检验等13项内容。附件共有4个。《规范》能更好地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真正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强化餐饮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2.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落实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等主体责任有明确要求,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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